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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73
條 規定 私 募基金實有不足, 且 隨著私 募基金之 發展 規模 越 來 越龐 大,法律
規 範 之 長期缺 位恐 對經濟 發展 產生 嚴 重 之 負 面 影響 。因 此 , 觀 諸近日 對於
《 證券投資基金法 》 之 修 法 研擬 過 程 ,各方對於是 否 需將 私 募基金 「 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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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之討論 相當 熱烈 。固然,要 真正將私募基金 納入《證券投資基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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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非 易事 ,但在給予私 募基金合法地 位這一 點上,立法 部門和各方專家 已
經達成共識。
一、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的要素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的要 素 ,是指構成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的 必
要因 素。包括:
1.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係主體
係 ,享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承擔義務的人。包括基金 係 的主 份額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參加 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託管人。 受
體 是指
權利並
制,應於受益憑 證以 明顯文字註記 ,並於交 付應 募人或購買人之 相關書面文件 中載明 。證
券交易法第 43 條之 7 及第 43 條之 8 第 1 項規定,於 私募之 受益憑 證, 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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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國基金網 關於基金法 修訂之 討論,資料來源:中國基金網, s .chinafund.cn/ http://www
pecial/1 2 / (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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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證券投資基金法》 修改小 組有兩種 截然相對 的觀點 :一種是以 北京 大學金融與證
券研究中 心主任、原《證券投資基金法》 起草小組副組長曹鳳岐 為代表 ,主 張「小修 」,
即單純完善 《證券投資基金法》 ,只對 基金 業面臨 的問題 進行 修補 ,例如對基金可投資 範
圍的限定、過高的市場准 入門檻 、過 細的基金運作規定以及 對基金經理 違規查處等方 面進
投資基金
將目前
行修改
金法》 ;另一種則是以 為《投資基金法》 吳曉靈 為代表 ,主 張對 是將私 募基金 統一立法, 法律 監管。資料來源:中國 的《證券投資基
納入
,核心觀點
真正變
基金網, .chinafund.cn/article http://www /200912/200912_131873.html( 最後瀏覽日: 20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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