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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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見發   布 後,基金經理人之          變動   會 影響  到證   監 會將對公司      新 業務的    拓 展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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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產品的發行申請          ,且課與短期離職          之基金經理人       說明  義務,同時      搭配基
                        金經理人     註冊登記    制度   建 立後,    已 得到相當之      抑 制,   存 在的  變動多屬     於公
                        司內  部 之 變更   。 此外   ,為  提 高證券投資基金         銷 售 人 員執   業 素 質 ,中國證券

                        業協會於     2010  年  1  月  11  日制定  《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人員從業資        質管理規
                                                                                         79
                        則》  ,以規   範基金    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            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權益    。

                          3.   基金管理人職責的終止


                                                  , 即 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法律規定所享
                        有的  基金管理人    擔的義務的  職責  的 終止 消滅。依  《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    22  條規定,有    下
                            權利與承
                        列情  形之一者,基金管理人            職責  終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資格;         (2)   被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解       任;(3)   依法解散、      被依法    撤銷或被依法       宣告破   產;
                        (4)   基金合同  約定的其他     情形。
                            基金管理人      職責  終止   者,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應當在          6  個月內選任新
                        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管理人產生前,由中國證                監 會指定    臨 時基金管理人。
                        同時,基金管理人         職責   終止  時,應當     妥 善 保管基金管理業務資            料 ,及時   辦

                        理基金管理業務的         移 交 手續,     新 基金管理人或       臨 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            接
                          80  。        職責   終止  者,應當按照規定          聘 請 會 計師   事務所對基金財產
                        收
                            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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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           員管理指   導意見》第    37  條第  1  項:  「中國證  監會  及相關  派
                         出機構建立投資管理人        員監  管檔案,   對投資管理人    員的誠信狀況     、執業行為、     任職  和離職
                         情況  進行  跟蹤  記錄  ,對基金經理進行     任職  談話  和離職談話   ,對變  更頻繁  的投資管理人     員及
                         頻繁  調整基金經理的公司進行        重點關   注。對疏於投資管理人       員管理、    專業  人員明顯  不足、
                         基金經理   調整頻繁    的公司,中國證     監會將對   公司  新業  務的  拓展  和新產品的發行申    請予以審
                         慎對  待。發  現公司   聘用不  符合條  件的基金經理,      應當責令   公司進行   調整。投資管理人      員違
                         反誠  信原則和   職業  道德  、頻繁  變換  公司、  未能勤勉盡   責的,中國證     監會  可視情節  採取  記入
                         誠信檔案、    監管談話   、出具   警示  函、暫停履   行職務、認定為不      適宜擔   任相關職   務者等行政

                        79  監管措施。」
                          資料來源:中國證券      業協會,http://www.sac.net.cn/newcn/home  /info_detail.jsp?info_id=126320
                         1697100&info_type=CMS.STD  183690929100 ( &cate_id=81  最後瀏覽日:  2010/0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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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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