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0 - 中國金融法
P. 600

590




                          1.   基金財產

                            基金財產是基金投資人投資財產的集合,是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
                        經營理財的      物 質 基 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理財                       活動  ,應當
                        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資產組合的具                   體 方式和投資比例,依照法律和中國

                        證  監 會的規定在基金合同中            約 定,具    體  內  容 將在本   章下   一  節 中  討論  。 此
                        外 ,投資基金的       形 式不同,基金財產的           屬 性也有所差       異 。在  契約   型投資基
                        金中,基金財產         屬 於 信託  財產性    質 ;在公司型投資基金中,基金財產                  體現

                        為公司資本。


                                                                                    不 固 定,所
                                                                           份額總額
                            在基金合同
                        總額  在中國,     封閉 期限  式基金的基金財產是經核 內 固 定不  變 ; 開放  式基金因基金  准 的基金  份額總額  ,基金  份額
                                                        89
                        以其基金財產是最低募集            份額總額      。
                            基金  份額   , 即 基金財產     份額   ,是由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所持有的一                    份
                        基金財產。      就 基金  份額與    基金財產的關       係 而 言 ,基金     份額  是 形 成基金財產
                        的基本單    位,基金財產       就是基金     份額  的彙集。


                          2.
                            基金財產的獨立性
                            無論  是 契約   型 還 是公司型投資基金,其財產     現 有 效 的投資風險  都 具有獨立性的特 隔 離 。當然,在這兩  徵 ,如
                                 障 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實
                        此 方能保
                        種 情 形下

                        後者  則基於公司法人財產獨立的理  基金財產獨立性的法理依據有所不同,前者基於  論。           信託   財產理   論 ,
                            中國採用     契約  型證券投資基金,          《 證券投資基金法         》明確    了基金財產
                        獨立性的具     體含義:

                            (1)   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的     固有財產。包括三個層
                                次的內    容 :首先,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不得將基金財產           歸 入
                                其  固  有財產;其次,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因基金財產的管
                                理、運用或者其他          情 形 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             歸  入基金財產;最


                        8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