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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95




                           (一)募集申請

                             1.   提出申請

                               基金的募集由基金管理人依法                提 出 申請   。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              監
                                                             99
                           會提交下    列檔,並經中國證          監會核   准   :(1)   申請報  告;(2)   基金合同    草案;
                           (3)   基金  託管協議草案;     (4)   招募說明書    草案;   (5)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
                           的資格證    明文件    ;(6)   經會  計師  事務所   審計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最    近
                            年或者成立以        來的財務會     計報告;(7)     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            意見書    ;(8)
                           3
                                              的其他
                                                    文件
                                                         。
                           中國證
                               如於  監會規定   提交  , 申請  材 料 涉 及的事項    發 生 重 大 變 化者,基金管理人應
                                   申請期間
                                                                                     100
                           當自變   化發生之     日起五個工作       日內向中國證       監會提交更新       材料    。
                             2.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   起 草 的 確 立證券投資基金的基
                           本運作方式以及基金          份額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 管人的   權 利、義務
                           等 全 面基金事務的法律          檔 。基金合同是       確 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的基  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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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  檔,基金合同應當包括            下列內容       :(1)   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          名稱  ;
                              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管人的     名稱  和住所;     (3)   基金運作方式;      (4)   封閉  式
                           (2)
                           基金的基金
                                                           期限
                           額;(5)   確定基金 份額總額  份額發  和基金合同 售日  期、價格和  ,或  開放  式基金的最低募集  基金  份額  持有人、 份額總
                                                                費用的原
                                                                         則;(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託管人的     權利、義務;       (7)   基金  份額  持有人大會    召集、   議
                           事及  表決  的程式和規      則;(8)   基金  份額發    售、交易    、申購    、贖回    的程式、時
                           間、地   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             給付贖回款      項的時   間和方式;      (9)   基金收益

                           分 配 原 則 、 執 行方式;      (10)   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   報 酬 的管理    費 、
                           託 管 費 的 提 取、   支付  方式   與 比例;    (11)   與 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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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36  條。
                           100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
                           10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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