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4 - 中國金融法
P. 604
594
(2) 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資於以 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聯接基金
(A Feeder Fund) ;C. 投資於前 述二項基金的 傘型基金 子基金。
(3) 主要投資於基金的集合 計畫 ,參照上 述規定 執行。
(三)行為
行為是指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其中,作為
的義務,是指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託 管人 積 極 履 行其 約 定, ,以滿足基金 積 極 主 動 實
職責
施 的某種行為。如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額
指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基金合同的 持有人的利益,實 現 基金運作目的之行為。另 約 定,不從事某種行為。如基 外 ,不作為的義務,是
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不得從事內 幕 交易 、 操縱 證券 交易價 格及其他不 正
當的證券 交易活動 ,以 避免權利人的 權利受到損 害。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透過 發 售 基金 份額 之方式彙集設立基金所
需基金財產而 形 成的過 程 。 契約 型投資基金透過基金合同方式 建 立 信託 關
係 ,不具特定之法律人格;而公司型基金的募集 則類似 於公司資本的募
集, 形成公司法人財產,投資公司具有相應的法律人格。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採用 契約 型基金,需要透過公 開發 售 基金 份額
的方式募集基金財產, 即 所 謂 公募。基金的募集有 嚴 格的 條 件 和 程 式,由
中國證 監會核 准,詳述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