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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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基金中基金不得投資於以           下基金:    A.  其他基金中基金;        B.  聯接基金
                                (A Feeder Fund)  ;C.  投資於前  述二項基金的      傘型基金    子基金。
                            (3)   主要投資於基金的集合         計畫  ,參照上     述規定   執行。



                        (三)行為

                            行為是指證券投資基金法律關                係 義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其中,作為
                        的義務,是指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           託 管人   積 極 履 行其   約 定,  ,以滿足基金 積 極 主 動 實

                                                                             職責
                        施 的某種行為。如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額
                        指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的規定或基金合同的  持有人的利益,實  現 基金運作目的之行為。另  約 定,不從事某種行為。如基  外 ,不作為的義務,是
                        金管理人、基金        託 管人不得從事內         幕 交易   、 操縱  證券   交易價   格及其他不      正

                        當的證券    交易活動     ,以  避免權利人的       權利受到損      害。










                        一、基金的募集


                            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管理人透過                 發 售 基金   份額  之方式彙集設立基金所
                        需基金財產而       形 成的過    程 。 契約   型投資基金透過基金合同方式                建 立 信託  關
                        係  ,不具特定之法律人格;而公司型基金的募集                         則類似    於公司資本的募
                        集,  形成公司法人財產,投資公司具有相應的法律人格。

                            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採用               契約  型基金,需要透過公           開發   售 基金  份額
                        的方式募集基金財產,            即 所 謂 公募。基金的募集有           嚴 格的   條 件 和 程 式,由
                        中國證   監會核    准,詳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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