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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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另 外,根據中國證 監會於 2007 年 6 月 18 日所頒布 之《合格 境內機構
投資者 境 外 證券投資管理 試 行 辦 法 》 ( 中國證券 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 令 [2007] 第
46 號),允許境 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 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 (Qual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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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DII) 將所募集之資金或以集合 計畫 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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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於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 境外金融產 品或工具 。關於金融產 品或工具之具
體 內涵,根據中國證 監 會於同 日 所 發 布 之 《 中國證券 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關於
實 施 〈 合格 境 內機構投資者 境 外 證券投資管理 試 行 辦 法 〉 有關 問題 的 通
知》(證監發 [2007]81 號)第 5 點,就關於 QDII 之投資運作為 詳細規定,其
中主要有:
1.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集合計畫可投資於下列金融
產品或工具:
(1) 銀行存款 、可 轉讓存 單、 銀行承兌 匯票、銀行票據、 商業票據、 回
購協 定、 短期 政 府 債 券等 貨幣 市場工具;所 稱 銀 行應當是中資 商
業 銀 行在 境 外 設立的分行或在最 近 一個會 計 年 度 達 到中國證 監 會
認可的 信用評級機構 評級的境外銀行。
券投資基金投資的資產 支持證券 必須 在全國銀行 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參閱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 支持證券有 關事項的通 知》第 1 點及第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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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權分 置改 革中被動 獲得的權證,並可以 根據證券交易所的有 關規定
賣出 該部分權證或行權, 亦得主 動投資於在股權分 置改 革中發行的權證。 應注意者,基金
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權證投資,不得有下 列情形: 1. 一檔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買 入權證
的總金額,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 淨值的千分之五。 2. 一檔基金持有的 全部權證,其市
值超 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百分之三。 3.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 超
過該權證的 百分之 十。中國證 監會 另有規定的,不 受上述第 1、2、3 項規定的比 例限制。
參閱《 關於股權分 置改 革中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有 關問題 的通 知》第 1 點、第 2 點及第
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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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者 境外證券投資管理 試行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 境內
機構投資者,是指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 件,經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會 批准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
機構。」
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
理的 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 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 境外證券投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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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者 境外證券投資管理 試行辦法》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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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者 境外證券投資管理 試行辦法》第 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