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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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另   外,根據中國證        監會於     2007  年  6  月  18  日所頒布  之《合格    境內機構
                        投資者   境  外 證券投資管理       試 行 辦  法 》 ( 中國證券    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 令 [2007]  第
                        46  號),允許境    內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等               境內合格機構投資者           (Qualified
                                                          95                                 96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QDII)  將所募集之資金或以集合      計畫   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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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資於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      境外金融產     品或工具      。關於金融產        品或工具之具
                        體 內涵,根據中國證          監 會於同    日 所 發 布 之 《 中國證券      監 督 管理   委 員 會關於
                        實  施 〈  合格  境 內機構投資者       境 外  證券投資管理        試 行 辦  法 〉  有關  問題  的 通
                        知》(證監發       [2007]81  號)第  5  點,就關於   QDII  之投資運作為       詳細規定,其

                        中主要有:

                          1.   除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外,基金、集合計畫可投資於下列金融
                             產品或工具:


                            (1)   銀行存款  、可   轉讓存   單、   銀行承兌    匯票、銀行票據、          商業票據、     回
                                購協  定、   短期  政  府 債 券等   貨幣  市場工具;所       稱  銀  行應當是中資      商
                                業 銀  行在  境 外  設立的分行或在最         近 一個會    計 年  度  達 到中國證    監 會
                                認可的   信用評級機構       評級的境外銀行。




                         券投資基金投資的資產        支持證券   必須  在全國銀行    間債券交易市場或證券交易所交易。參閱
                         《關於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          支持證券有    關事項的通    知》第   1  點及第  2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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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基金可以持有在股權分         置改  革中被動  獲得的權證,並可以       根據證券交易所的有       關規定
                         賣出  該部分權證或行權,       亦得主  動投資於在股權分      置改  革中發行的權證。      應注意者,基金
                         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權證投資,不得有下                列情形:   1.   一檔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買   入權證
                         的總金額,    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         淨值的千分之五。      2.   一檔基金持有的  全部權證,其市
                         值超  過基金資產    淨值的百分之三。      3.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         超
                         過該權證的    百分之  十。中國證    監會  另有規定的,不     受上述第    1、2、3  項規定的比   例限制。
                         參閱《   關於股權分   置改  革中證券投資基金投資權證有          關問題  的通  知》第   1  點、第  2  點及第
                         4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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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者      境外證券投資管理      試行辦法》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合格    境內
                         機構投資者,是指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       件,經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會  批准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
                                                             機構。」
                             境內基金管理公司和證券公司等證券經營
                         理的  境內募集資金,運用所募集的部分或者             全部資金以資產組合方式進行          境外證券投資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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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者     境外證券投資管理      試行辦法》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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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合格   境內機構投資者     境外證券投資管理      試行辦法》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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