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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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97
慎 監 管原 則 進行 審查 ,作出核 准 或者不 予 核 准 的 決 定,並 通 知 申請 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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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 核 准 者,應當 說明 理由 。 且 依照行政 許 可法之規定,對不 予 核 准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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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 監會應 告知申請 人享有依法 申請 行政 覆議或提起 行政 訴訟 的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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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基金募集 申請 經核 准後,方可 發售基金 份額 。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請
的 發 售 是基金募集
基金 發 售 價 格、 費 用和 期限 向 社 會公眾出 經核 准 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 份額 的行為。 發 售 行為
份額
售 基金
確 定的
屬 於要
。
基金 份額 約 性 質 ,一經投資人 承 諾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 定 交 付
基金募集 申請 經核 准 後,方可 發 售 基金 份額 。基金 份額 的 發 售 ,由基
金管理人 負責辦 理;基金管理人可以 委託 經中國證 監 會 認 定的其他機構 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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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辦 理 ,亦 即 基金管理人得 委託 經 認 可之 代銷 機構 代 為 辦 理基金 銷 售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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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 ,並 負起監 督檢查 之義務 。關於 代銷 機構之規 範 ,首先, 就代銷 機構
之資格而 言 , 僅商 業 銀 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 諮詢 機構、專業基金 銷 售
機構,以及中國證 監 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得向中國證 監 會 申請 基金 代銷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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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 。 再 者,基金管理人於 委託代銷 機構 辦 理基金之 銷 售 ,應當 與 其 簽
訂書
明確
報 酬 的比例和方式,
約 定 支付
定,
面 代銷協
雙 方的
110 。另 權 利和義務; 代銷 機
面 代銷協
辦 理基金的
議 , 代銷
機構不得
外 ,
未 經 簽 訂書
銷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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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不得 再 委託 其他機構 代 為 辦 理基金的 銷 售 , 即 禁止 代銷 機構 再 委託 之
行為。依中國證 監會所 發布之基金 代銷 機構 名錄,截至 2009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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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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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許可法》第 37 條第 2 項。
10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40 條。
10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41 條。
108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3 項。
109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管理辦法》第 8 條。
110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1 項。
111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2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