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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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97




                           慎 監 管原  則 進行   審查  ,作出核     准 或者不    予 核 准 的 決 定,並     通 知 申請   人;不
                                                   104
                           予 核 准 者,應當     說明   理由    。 且 依照行政     許 可法之規定,對不          予 核  准 者,
                                                                                             105
                           中國證   監會應   告知申請     人享有依法      申請  行政  覆議或提起      行政  訴訟   的權利     。
                                                                      106
                           而基金募集     申請   經核  准後,方可      發售基金    份額     。


                           (三)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請
                                        的 發 售 是基金募集
                               基金  發 售 價 格、  費 用和     期限  向 社 會公眾出 經核  准 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  份額  的行為。  發 售 行為
                                   份額
                                                                     售 基金
                           確 定的
                           屬 於要
                                   。
                           基金  份額  約 性 質 ,一經投資人      承 諾 ,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合同的                  約 定 交 付
                               基金募集     申請  經核   准 後,方可     發 售 基金   份額  。基金    份額  的 發 售 ,由基

                           金管理人    負責辦    理;基金管理人可以           委託  經中國證     監 會 認 定的其他機構        代
                                 107
                           為 辦 理   ,亦   即 基金管理人得       委託   經 認 可之   代銷  機構  代 為 辦 理基金     銷 售 事
                                                     108
                           宜 ,並  負起監    督檢查    之義務     。關於    代銷  機構之規     範 ,首先,     就代銷    機構
                           之資格而    言 , 僅商   業 銀 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              諮詢   機構、專業基金        銷 售

                           機構,以及中國證         監 會規定的其他機構得向中國證                監 會 申請   基金   代銷  業務
                               109
                           資格    。 再 者,基金管理人於          委託代銷     機構   辦 理基金之     銷 售 ,應當    與 其 簽
                           訂書
                                                                         明確
                                                     報 酬 的比例和方式,
                                            約 定 支付
                                        定,
                               面 代銷協
                                                                              雙 方的
                                                                                110  。另  權 利和義務;  代銷  機
                                      面 代銷協
                                                                辦 理基金的
                                               議 , 代銷
                                                       機構不得
                                                                                      外 ,
                           未 經 簽 訂書
                                                                           銷 售
                                                                     111
                           構不得   再 委託   其他機構     代 為 辦 理基金的     銷 售    , 即 禁止   代銷  機構   再 委託  之
                           行為。依中國證        監會所   發布之基金      代銷  機構   名錄,截至      2009  年  12  月  10  日

                           10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39  條。
                           10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         許可法》第     37  條第  2  項。
                           10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40  條。
                           10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41  條。
                           108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3  項。
                           109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管理辦法》第       8  條。
                           110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1  項。
                           111
                            參閱《證券投資基金       銷售管理辦法》第       40  條第  2  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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