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97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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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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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 審計 ,並將 審計 結果予 以公 告,同時 報中國證 監會備案 。
(二)基金託管人的職責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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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託管人的職責
《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 29 條規定,基金 託管人的 職責 如下:
(1) 安全 保管基金財產; (2) 按照規定 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 帳戶 和證券 帳
對所 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 帳戶 ,確保基金財產的 完整與 獨
戶;(3)
立;
託管業務
照基金合同的 (4) 保存基金 約 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 活動 的記錄 、帳冊 、報表 和其他相關資 辦 理 清 算、 料;(5) 按
交 割 事
令 ,及時
宜;(6) 辦理與基金 託管業務 活動 有關的資訊 披露 事項; (7) 對基金財務會 計
報告、中 期和年度基金 報告出具 意見 ;(8) 覆核、 審查 基金管理人 計算的基
金資產 淨值 和基金 份額申購 、贖回價 格; (9) 按照規定 召集基金 份額 持有人
大會; (10) 按照規定 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1) 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
他職責 。
基金 託管人在 履行其中 第 (10) 項職責 時,如 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
令違反 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違反 基金合同 約 定者,基金 託
拒絕 執 行,立 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 監 會 報 告 。如
管人應當
果
交易程
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 基金 託 管人 發現 基金管理人依據 違反 基金合同 式 已 經生 效 的投資指 令違反 知基 法
約 定者,應當立
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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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並及時向中國證 監會報告 。如 華安 基金事 件,基金管理公司之
高階主管進行利益 輸送 、操縱 交易 等違法行為,前後 歷時 6 年,於 此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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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基金 託管人 顯然未能善盡 監督之責 。
8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24 條。
8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29 條。
8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 30 條。
84
參閱 劉燊 ,論投資基金託管人 制度 的完善 ,政 治與法律 2009 年第 7 期,頁 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