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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章 證券投資基金法          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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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人   員 應公   平對 待各 類資產       、 嚴格 控管投資管理人          員 個人利益     衝突    、
                                                     74                                         75
                           投資管理人      員 個人  通信   管理   、基金經理人特         殊 離職  情形 的任職     前置   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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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解  決基金經理人       離職  頻繁   之問題    等,   藉此提   高對投資管理人         員之監管密
                                                                                   77
                           度,以   健全基金市場之        發展。就基金經理人           變動  頻繁   之問題    ,有   鑑於指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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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          員管理指   導意見》第    20  條第  2  項:  「公司在投資管理人   員
                            安排方面應當     公平對待基金和其他       委託資產,不得     對特定   客戶  資產管理等其他     業務進行   傾
                            斜,不得   因開展其他資產管理       業務影響基金經理的       穩定,不得    應其他  機構客戶    的要  求調  整
                            基金經理而    損害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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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          員管理指   導意見》第    23  條:  「公司  應當  建立有  關投資管理
                            人員個   人利  益衝突  的管理  制度  ,加強對投資管理人      員直接或者    間接股權投資及其直       系親  屬
                            投資等可   能導致   個人利  益衝突  行為的管理,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利             益優先  的原則,建立     相
                            關申報、登記、審查
                                                          ,防止因投資管理人
                            正常投資、    損害  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  、管理、處  置制度  益。投資管理人  員不得直接或  員的股權投資行為  間接為其他  影響基金的
                                                                                         任何機構和
                            個人進行證券投資活       動,不得直接或      間接接  受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上市公司等其他              任何
                            機構和   個人提供   的禮金、   旅遊服  務等各種形式的利      益。投資管理人      員履行職責    時,  對可能
                            產生  個人利  益衝突  的情況   應當  及時  向公司  報告。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公司              員工
                            不得買賣股票,直      系親  屬買賣股票的,     應當  及時  向公司  報備  其帳戶和買賣    情況  。公司所管
                            理基金的交易與      員工直  系親  屬買賣股票的交易      應當  避免利益衝突    。」
                           74   參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       員管理指   導意見》第    26  條:  「公司  應當  建立  健全  通信管理
                            制度  ,加強對各類通信工具的管理,公司            固定電話   應進行   錄音,交易時    間投資管理人     員的
                            行動電話   、掌上型   電腦  等移動通訊工具     應集中   保管,  MSN  、QQ  等各類  即時通信工具和     電
                            子郵  件應實施全程監控      並留痕  ,錄音、即時通信、       電子郵  件等資料   應當保   存  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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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          員管理指   導意見》第    34  條:  「公司  聘用短期內  頻繁  變更工
                            作崗位   的投資管理人    員,應當對    其以  往誠  信記錄  、從  業操守  、執業道德   進行  盡職調查   ,並
                            在簽訂   聘用合同   前書面報   告中國證   監會  及相關  派出機構,    說明盡職調查    情況  與擬聘用的理
                            由。公司不得     聘用從其他公司     離任未滿    3  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            相關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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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          員管理指   導意見》第    35  條:  「基金經理管理基金    未滿  1  年
                            的,公司不得     變更基金經理。如有特殊        情況  需要變更的,     應當向  中國證  監會  及相關  派出機
                            構書面   說明理由。基金經理管理基金         未滿   1  年主  動提  出辭職的,  應當  嚴格遵守  法律法規和
                            聘用合同   競業禁   止有  關規定,並   向中國證   監會  及相關  派出機構書面     說明理由;其他公司在
                            聘用其   擔任投資管理人     員時應當   遵守競  業禁  止有  關規定,   對其以  往誠  信記錄  、從  業操守  、
                            執業道德   進行  盡職調查   ,取得其   前任職  公司的   書面  鑒定,並在簽訂     聘用合同   前書面報   告中
                            國證  監會  及 相關  派 出 機 構,  說 明 盡 職調查  情況  與 擬 聘 用的理由。基金經理     頻繁  發生  變動
                            的,公司   應當向   中國證  監會  及相關  派出機構書面    說明情況   。」
                           77   據統計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經理的      平均  任期只有   17  個月左右  ,很多  基金管理公司     將基金
                            經理的   短期排名   作為基金經理    能否連   任的條  件,這就造    成基金經理在兩年內       離職的比   例高
                            達  78%  ,是  美國的  10  倍。參閱  劉超,中國  証券投資基金   制度  環境建設研究,     學術論   壇  200
                            9  年第  2  期,頁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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