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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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 淨 資產的    比例  , 淨 資本與    自營   、承  銷 、資產管理等業務規           模 的 比例   , 負
                        債與  淨 資產的    比例  ,以及    流動   資產與   流動   負 債的  比例   等 風 險 控 制 指 標 作出
                            261
                        規定    。

                                                  262
                          2.   對外融資或擔保禁止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          東或股    東的關   聯人提    供融資或擔保。

                                           263
                          3.   業務隔離措施

                                                             度,採取有
                            戶
                                        同客
                                            戶
                                               之間之利益
                        與  客 證券公司  之間、不  應 當 建 立 健 全 內 部 控 制制  突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  效 隔 離 措 施 , 防 範公司 紀 業
                                                          衝
                        務、證券承      銷 業務、證券      自營   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               辦 理,不得     混
                        合操作。
                                             264
                          4.   交易風險準備金
                            證券公司從      每 年的   稅 後利潤中提取交易          風 險 準 備金,用於       彌補  證券交
                                                                     265
                        易的  損失  ,其提取的具       體比例由     中國證監     會規定     。

                        261
                         相關規定,    如《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令(第  5  號))   第  33  條規定:
                         「證券公司    必須遵守   下列財   務風險監   管指  標:1.   綜合 類證券公司的    淨資本不   得低於   2  億
                         元。經   紀類證券公司的     淨資本不   得低於   2,000  萬元  。淨資本  是指證券公司   淨資產中   具有高
                         流動性的部分,有關       淨資本的   計算規則由中國證      監會另行    制定。  2.   證券公司  淨資本不  得低
                         於其對外   負債的   百分之  八。3.   證券公司流  動資產  餘額不   得低於流   動負  債餘額(不包括   客戶  存
                         放的交易結    算資金和受託投資管理的資金          )。4.   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對外      負債(不包括   客戶  存
                         放的交易結    算資金和受託投資管理的資金          )不得超過其淨資產額的       九倍  。5.   經紀類證券公司
                         的對外  負債 (  不包括  客戶  存放的交易結    算資金  )   不得超過其淨資產額的     三倍。」第     34  條規
                         定:  「證券公司出現     下 列情況  , 必須  在 三個工  作 日 內 報  告 中國證  監 會,  並  說 明原因和對
                         策:1.   淨資本  低於中國證   監會規定金額的     百分之一   百二十,或    比上月   下降  百分之  二十的;
                         2.   淨資本  低於證券公司對外    負債的  百分之十的;     3.   綜合類證券公司流   動資產  餘額低於流    動
                         負債餘額的    百分之一   百二十的;    4.   綜合類證券公司對外    負債超過淨資產     八倍  的;  (五)   經紀
                         類證券公司對外      負債超過淨資產     二倍的。」
                        26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0  條。
                        26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6  條。
                        26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5  條。
                        265
                         關於交易    風險  準備  基金,則有《證券結      算 風險  基金管理辦法》      ( 證  監 發 [2006]65  號 )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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