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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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淨 資產的 比例 , 淨 資本與 自營 、承 銷 、資產管理等業務規 模 的 比例 , 負
債與 淨 資產的 比例 ,以及 流動 資產與 流動 負 債的 比例 等 風 險 控 制 指 標 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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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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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外融資或擔保禁止
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 東或股 東的關 聯人提 供融資或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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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業務隔離措施
度,採取有
戶
同客
戶
之間之利益
與 客 證券公司 之間、不 應 當 建 立 健 全 內 部 控 制制 突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 效 隔 離 措 施 , 防 範公司 紀 業
衝
務、證券承 銷 業務、證券 自營 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 辦 理,不得 混
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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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風險準備金
證券公司從 每 年的 稅 後利潤中提取交易 風 險 準 備金,用於 彌補 證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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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 損失 ,其提取的具 體比例由 中國證監 會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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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定, 如《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中國證券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令(第 5 號)) 第 33 條規定:
「證券公司 必須遵守 下列財 務風險監 管指 標:1. 綜合 類證券公司的 淨資本不 得低於 2 億
元。經 紀類證券公司的 淨資本不 得低於 2,000 萬元 。淨資本 是指證券公司 淨資產中 具有高
流動性的部分,有關 淨資本的 計算規則由中國證 監會另行 制定。 2. 證券公司 淨資本不 得低
於其對外 負債的 百分之 八。3. 證券公司流 動資產 餘額不 得低於流 動負 債餘額(不包括 客戶 存
放的交易結 算資金和受託投資管理的資金 )。4. 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對外 負債(不包括 客戶 存
放的交易結 算資金和受託投資管理的資金 )不得超過其淨資產額的 九倍 。5. 經紀類證券公司
的對外 負債 ( 不包括 客戶 存放的交易結 算資金 ) 不得超過其淨資產額的 三倍。」第 34 條規
定: 「證券公司出現 下 列情況 , 必須 在 三個工 作 日 內 報 告 中國證 監 會, 並 說 明原因和對
策:1. 淨資本 低於中國證 監會規定金額的 百分之一 百二十,或 比上月 下降 百分之 二十的;
2. 淨資本 低於證券公司對外 負債的 百分之十的; 3. 綜合類證券公司流 動資產 餘額低於流 動
負債餘額的 百分之一 百二十的; 4. 綜合類證券公司對外 負債超過淨資產 八倍 的; (五) 經紀
類證券公司對外 負債超過淨資產 二倍的。」
26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0 條。
26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6 條。
26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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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交易 風險 準備 基金,則有《證券結 算 風險 基金管理辦法》 ( 證 監 發 [2006]65 號 )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