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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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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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 外部   防 範 機制  來  看   ,主要是     設 立證券投資      者 保  護 基金。該基金       由
                           證券公司    繳 納 的資金及其       他依  法 籌集   的資金    組 成,其    籌集  、管理和使用的
                                                267
                           具體辦   法由國務     院規定     。

                             5.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投資     者 保 護 基金   制 度也稱證券投資         者 賠 償金,是資本市場發           達 國
                           家和  地區普    遍 建 立的一種     應 對證券經     營機構    關 閉 、 破 產等   情 形下保    護 證券
                           投資  者之制度。      2005  年  6  月  30  日,經國務  院批准   ,中國證監     會、財政     部、

                                                                              同年
                               銀行聯合發
                           人民
                                                       者保護基金管理
                           有獨資設立之中國證券投資   布《證券投資     者保護基金有       限責任 辦法》,   登記成立,並於  8  月  30  日,國  9  月
                                                                        公司
                           29  日開業。《證券法》第            134  條對  此 規定,國家      設  立證券投資      者 保 護 基
                           金,證券投資       者 保 護 基金   由 證券公司     繳 納 的資金及其       他依  法 籌集   的資金   組
                           成,其   籌集  、管理和使用的具          體辦  法由國務     院規定。



                           (五)證券公司業務經營規則
                                                                                       268
                               證券公司     依 法享有    自 主經  營  的權利,其合法經         營  不 受 干涉     。在經   營
                           過 程   中,證券公司也       應 當  遵守  下  列 業務經    營 規則,以     維護   客 戶  的合法權
                           益。




                            之,其中提    撥比例規定於第      3  條:  「本基金  來源  :1.   按證券  登記  結算機構業務收  入、收益
                            的百分之   二十分別提取;      2.   結算參與人  按人民幣  普通股和基金    成交金額的十     萬分之  三、國
                            債現貨  成交金額的十     萬分之一、    1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     千萬  分之  五、2  天期國債  回購成
                            交額的  千萬  分之十、   3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     千萬  分之十  五、4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     千
                            萬分之  二十、   7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    千萬  分之  五十、  14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之
                            一、  28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之  二、91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之  六、182  天
                            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之十   二逐日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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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4  條。
                           267  有關證券投資人保   護制度  之規定,   詳 細列  於《證券投資     者 保 護基金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
                            第  27  號  )   及《證券公司  繳納  證券投資  者 保 護 基金實  施 辦法  ( 試  行 ) 》 ( 證 監 發  [2007]50  號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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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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