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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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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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外部 防 範 機制 來 看 ,主要是 設 立證券投資 者 保 護 基金。該基金 由
證券公司 繳 納 的資金及其 他依 法 籌集 的資金 組 成,其 籌集 、管理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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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辦 法由國務 院規定 。
5.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證券投資 者 保 護 基金 制 度也稱證券投資 者 賠 償金,是資本市場發 達 國
家和 地區普 遍 建 立的一種 應 對證券經 營機構 關 閉 、 破 產等 情 形下保 護 證券
投資 者之制度。 2005 年 6 月 30 日,經國務 院批准 ,中國證監 會、財政 部、
同年
銀行聯合發
人民
者保護基金管理
有獨資設立之中國證券投資 布《證券投資 者保護基金有 限責任 辦法》, 登記成立,並於 8 月 30 日,國 9 月
公司
29 日開業。《證券法》第 134 條對 此 規定,國家 設 立證券投資 者 保 護 基
金,證券投資 者 保 護 基金 由 證券公司 繳 納 的資金及其 他依 法 籌集 的資金 組
成,其 籌集 、管理和使用的具 體辦 法由國務 院規定。
(五)證券公司業務經營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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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 依 法享有 自 主經 營 的權利,其合法經 營 不 受 干涉 。在經 營
過 程 中,證券公司也 應 當 遵守 下 列 業務經 營 規則,以 維護 客 戶 的合法權
益。
之,其中提 撥比例規定於第 3 條: 「本基金 來源 :1. 按證券 登記 結算機構業務收 入、收益
的百分之 二十分別提取; 2. 結算參與人 按人民幣 普通股和基金 成交金額的十 萬分之 三、國
債現貨 成交金額的十 萬分之一、 1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 千萬 分之 五、2 天期國債 回購成
交額的 千萬 分之十、 3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 千萬 分之十 五、4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 千
萬分之 二十、 7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 千萬 分之 五十、 14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之
一、 28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之 二、91 天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之 六、182 天
期國債 回購成交額的十 萬分之十 二逐日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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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4 條。
267 有關證券投資人保 護制度 之規定, 詳 細列 於《證券投資 者 保 護基金管理辦法》 (證監會令
第 27 號 ) 及《證券公司 繳納 證券投資 者 保 護 基金實 施 辦法 ( 試 行 ) 》 ( 證 監 發 [2007]50 號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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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3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