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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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行投資 買賣 證券、 獨 立承擔 風 險,從 自 行投資 買賣 的證券中得到 差 價 收
益或投資收益的證券經 營機構 。
(一)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
在中國, 設 立證券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 會審查批准 , 未 經中國證監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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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經 營證券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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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設立證券公司的實體要件
章程;
主要股
(2)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 東 具有持 續盈 利能 力 , 信 譽良好 , 最近 3 年無 重 大違 法違 規
記錄, 淨資產不 低於人民 幣2億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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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 註冊 資本 ;其中證券公司經 營證券經 紀業務、
證券投資 諮詢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 動 有關的財務 顧 問 業務
者 , 註冊 資本 最低限 額為人民 幣 5,000 萬元 ;經 營 證券承 銷 與保
薦 、證券 自營 、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 他 證券業務之一 者 , 註冊 資
本 最低限 額為人民 幣1 億元 ;經 營證券承 銷與保 薦 、證券 自營 、證
券資產管理以及其 幣5億元 。 同時 他 證券業務中 兩 項 以上 資本 者 , 註冊 資本 最低限 額
為人民
實 繳資本,
,證券公司的
註冊
這
應當是
也是證券公司有
度,
最低限
以
整
額,但不
險
原 則和各 項 業務的 別 於 普通 程 公司之 可 歧異 調 。中國證監 註冊 資本 會根 據 審 慎 監管
風
得少於上述規定的 限額。
(4) 董事、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具備 任職 資格,從業人 員具有證券從業
資格;
(5) 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 部控制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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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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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24 條。
25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2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