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0 - 中國金融法
P. 520

510




                        自 行投資    買賣  證券、    獨 立承擔    風 險,從   自 行投資    買賣   的證券中得到       差 價 收
                        益或投資收益的證券經           營機構    。


                        (一)證券公司的設立變更


                            在中國,     設 立證券公司必須經中國證監               會審查批准      , 未 經中國證監      會
                                                               250
                        批准  ,任何   單位和個人不得經          營證券業務        。

                                                      251
                          1.   設立證券公司的實體要件

                                                                章程;
                                主要股
                            (2)  (1)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  東 具有持  續盈  利能  力 , 信 譽良好  , 最近  3 年無  重 大違 法違 規
                                記錄,   淨資產不     低於人民     幣2億元   ;
                                                          252
                            (3)   有符合本法規定的       註冊  資本     ;其中證券公司經         營證券經     紀業務、
                                證券投資     諮詢   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              動  有關的財務      顧  問 業務
                                者  , 註冊  資本   最低限    額為人民     幣  5,000  萬元  ;經  營 證券承   銷 與保
                                薦 、證券    自營  、證券資產管理以及其             他 證券業務之一       者  , 註冊  資

                                本 最低限    額為人民    幣1 億元   ;經   營證券承    銷與保    薦 、證券    自營  、證
                                券資產管理以及其  幣5億元  。 同時 他 證券業務中   兩 項  以上  資本 者 , 註冊  資本  最低限  額
                                為人民
                                                                                 實 繳資本,
                                                     ,證券公司的
                                                                  註冊
                                                                                            這
                                                                           應當是
                                也是證券公司有
                                                         度,
                                                                               最低限
                                                               以
                                                                    整
                                                                                      額,但不
                                                    險
                                原 則和各    項 業務的  別  於  普通 程  公司之  可  歧異 調  。中國證監 註冊  資本  會根  據  審  慎  監管
                                                  風
                                得少於上述規定的         限額。
                            (4)   董事、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具備   任職  資格,從業人       員具有證券從業
                                資格;
                            (5)   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         部控制制     度;

                        25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22  條。
                        25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24  條。
                        25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27  條。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524   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