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8 - 中國金融法
P. 518
508
233
(四)證券交易風險基金
由 於交易所的性 質 承擔 著 一定的證券市場 風 險, 因此 ,法律規定交易
所 應 當從其收取的交易 費 用和 會員 費 、 席 位 費 中提取一定 比例 的金額 設 立
風 險基金。 風 險基金 由 證券交易所理事 會 管理,證券交易所 應 當將收存的
風 險基金存 入 開 戶 銀 行 專門 帳戶 ,不得 擅 自 使用。 風 險基金提取的具 體比
234
例和使用 辦法, 由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會同 國務 院財政 部門 規定 。
(五)證券交易所從業人員限制
235
1. 一般資格限制
因 違 法行為或 違 紀 行為被開 除 的證券交易所、證券 登 記結 算 機構 、證
券服務 機構 、證券公司的從業人 員 和被開 除 的國家 機 關 工 作人 員 ,不得 招
聘為證券交易所的從業人 員。
236
2.
負責人資格限制
有下 列情 形之一 者,不得擔 任證券交易所的 負責人: (1) 無民事行為能
237
力或限制 民事行為能 力 ;(2) 因貪汙 、賄賂 、侵佔財產、 挪用財產或 破壞
社會
判處刑罰
濟秩序,被
主義市場經
238 ;(3) ,執行期 滿未逾 5 年,或 因犯罪 被剝
滿未逾
5
執行期
的公司、企業的
擔任破產清算
奪政治權利,
董事
年
或 廠 長 、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 破 產 負 有個人 責任 者 , 自 該公司、企業
239
破產清算 完結之日 起未逾 3 年 ;(4) 擔任因違法被 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
閉 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 負 有個人 責任 者 , 自 該公司、企業被 吊
233
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1 條及第 11 條。
7
234
詳細規定,參閱《證券結 算風險 基金管理辦法》 (證監發[2006]65 號)。
23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9 條。
23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8 條。
237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47 條。
238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47 條。
23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 14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