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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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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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的 設 立和 解 散 , 由 國務 院 決定 。 設 立證券交易所必須 制
定 章 程 ,證券交易所 章 程 是規範證券交易所 運 行的基本 自 律性法律檔。證
券交易所 章 程 規定了證券交易所的基本 組 織 形式和 運 作 模 式, 因 證券交易
所在證券交易 制 度 體系 中的特 殊 重 要 地位 ,證券交易所 章 程 的 制 定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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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 ,並必須經中國證監 會批准 。 另外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 標 明
212 證券交易所字 樣 ,其 他 任何 單 位 或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 近 似 的名稱
。
2.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
中國證券法並 未 明文規定公司 制 和 會員制兩 種類 型 的證券交易所 應 當
分 別 採取 何 種 組 織 機構 ,而僅規定了證券交易所必須 設 立的法定 組 織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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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理事 會 和 總 經理 。對於證券交易所的具 體 內 部組 織 形式, 授 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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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 章程自 行規定,並 由中國證監 會批准 即可 。
然現行《證券法》第 110 條: 「進入 證券交易所參與 集中交易的,必
須是證券交易所的 會員 。 」應可認 中國證券交易所所採取 者 為 會員制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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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2 條第 1 款並未明 確採取公司 制或會 員制 ,至於 如何判斷
是採取「會 員制 」,主 要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1 6 、118 條關於交易所會 員
費、會 員管理規則所為之 推論,當時法律 沒有明 確,是擔心法律規則會 成為實 踐發展的障
礙,對交易所 預留 發展空間,在現行的法律 框架 下,會 員制 交易所 也可以進行 組織形 式上
的改革,適 應市場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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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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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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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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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6 條。
21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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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5 條第 2 項: 「實行會 員制 的證券交易所的 財產累積
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 員共同享有,在其存 續期間,不 得將其 財產累積 分配給會 員。」
由法條內文「實行會 員制 的證券交易所」可 推知證券交易所有存在公司 制之可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