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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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

                                                                    210
                            證券交易所的       設  立和  解 散 ,  由 國務  院  決定    。 設  立證券交易所必須         制
                        定 章 程 ,證券交易所        章 程 是規範證券交易所          運 行的基本     自 律性法律檔。證
                        券交易所     章 程 規定了證券交易所的基本             組 織 形式和    運 作 模 式,    因 證券交易
                        所在證券交易       制  度 體系   中的特   殊  重 要  地位  ,證券交易所        章  程 的  制 定和修
                                                     211
                        改 ,並必須經中國證監           會批准      。 另外  ,證券交易所必須在其名稱中                標 明

                        212 證券交易所字   樣 ,其   他 任何  單 位 或個人不得使用證券交易所或                 近 似 的名稱
                          。

                          2.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機構


                            中國證券法並       未 明文規定公司        制 和 會員制兩     種類   型 的證券交易所       應 當
                        分  別 採取  何  種 組  織 機構  ,而僅規定了證券交易所必須                設  立的法定     組  織 機
                                   213        214
                        構  :理事   會   和  總 經理    。對於證券交易所的具            體 內  部組  織 形式,    授 權證
                                                                       215
                        券交易所    章程自    行規定,並      由中國證監     會批准    即可    。
                            然現行《證券法》第            110  條:  「進入   證券交易所參與        集中交易的,必
                        須是證券交易所的         會員   。 」應可認     中國證券交易所所採取            者 為 會員制    。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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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2  條第  1  款並未明  確採取公司  制或會  員制  ,至於  如何判斷
                          是採取「會   員制  」,主  要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1 6  、118  條關於交易所會  員
                          費、會  員管理規則所為之      推論,當時法律     沒有明   確,是擔心法律規則會       成為實   踐發展的障
                         礙,對交易所     預留  發展空間,在現行的法律        框架  下,會  員制  交易所  也可以進行    組織形  式上
                         的改革,適    應市場的   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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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2  條。
                        21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3  條。
                        21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4  條。
                        21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6  條。
                        21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7  條。
                        21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105  條第  2  項:  「實行會  員制  的證券交易所的  財產累積
                         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         員共同享有,在其存       續期間,不    得將其  財產累積   分配給會   員。」
                         由法條內文「實行會       員制  的證券交易所」可      推知證券交易所有存在公司         制之可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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