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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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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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構 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督             。 協 議 收 購 基於主     體 特定性、收      購 條件個    別 性等
                           特性,則須     由法規    予以規範。


                           (一)協議收購的基本環節


                               達成收購協定

                             1.
                               收 購 雙方應    當 達 成收   購 協 定,收    購 雙方通    過 磋 商 談判   ,就收    購 股票  數
                           額、  價格  、持股    比例  以及交付     方 式等內容     達 成一   致 , 簽 訂收   購 協 議 。收   購

                                               購
                             議
                               是收
                                    購
                                                             就上市公司股份
                           協
                                                           東
                           約 , 因 為 契約  人與被收 乃 基於  雙方  公司的股  協 議 ,在  契約  上 相 對即展 轉讓  所  達  成的書面 體 特定性  契
                                                                                  現 出主
                                                   之 談判
                           及收  購條件個    別性之特性。
                                                    192
                             2.   作出書面報告和公告
                               收 購 人 應依   法 履 行 報告   和公  告 義務,    達 成上市公司收        購 協 議 後,收    購
                           人必須在     3  日內將該收     購協議向中國證監          會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             報告  ,
                           並予以公    告。在公     告前不得    履行收    購協議,以保       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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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交付




                                          證券
                                                                協 議 轉讓
                           方可  協 定收   購 的股票和資金交付  登 記結  算 機構 方 式不  同 於一般的股票  的股票,並將資金存  買賣  , 協 議 收 購 雙
                                                            保管
                               以 臨 時委託
                                                                                             放 於
                           指定的     銀行,以   便於完成股票和資金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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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4  條。另參閱  張銳,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法律分析,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
                            年  6  月,頁  386  。   報,2003  年  04  期,頁  108  ;強力,金融法學,  高等教育  出版社,  2000
                           19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4  條。
                           193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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