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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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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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 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督 。 協 議 收 購 基於主 體 特定性、收 購 條件個 別 性等
特性,則須 由法規 予以規範。
(一)協議收購的基本環節
達成收購協定
1.
收 購 雙方應 當 達 成收 購 協 定,收 購 雙方通 過 磋 商 談判 ,就收 購 股票 數
額、 價格 、持股 比例 以及交付 方 式等內容 達 成一 致 , 簽 訂收 購 協 議 。收 購
購
議
是收
購
就上市公司股份
協
東
約 , 因 為 契約 人與被收 乃 基於 雙方 公司的股 協 議 ,在 契約 上 相 對即展 轉讓 所 達 成的書面 體 特定性 契
現 出主
之 談判
及收 購條件個 別性之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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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出書面報告和公告
收 購 人 應依 法 履 行 報告 和公 告 義務, 達 成上市公司收 購 協 議 後,收 購
人必須在 3 日內將該收 購協議向中國證監 會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 報告 ,
並予以公 告。在公 告前不得 履行收 購協議,以保 護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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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交付
證券
協 議 轉讓
方可 協 定收 購 的股票和資金交付 登 記結 算 機構 方 式不 同 於一般的股票 的股票,並將資金存 買賣 , 協 議 收 購 雙
保管
以 臨 時委託
放 於
指定的 銀行,以 便於完成股票和資金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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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4 條。另參閱 張銳,上市公司協議收購的法律分析,
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
年 6 月,頁 386 。 報,2003 年 04 期,頁 108 ;強力,金融法學, 高等教育 出版社,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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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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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5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