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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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期     限 內,中國證監       會 發 現 上市公司收       購報告   書不   符 合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   時,應當及      時告知收購人,收         購人不得公      告其收    購要約。
                            要約期間,收       購要約約     定的收    購期限不得     少於    30  日,並不得     超過   60
                        日,但是出     現競爭    要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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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收購要約條件的更改

                            在收  購 要 約 確定的承  ,必須事  諾 期 限 內,收  購 人不得  會 及證券交易所提出 撤 銷 其收  購 要 約 。收  購 人

                                   購 要 約者
                                                                                          ,經
                                                                                      報告
                                                     先 向中國證監
                        需 要變更收
                        批准
                                       日內,收
                                                               購
                                                                                        約
                                 前
                            屆滿
                                                                                          的
                        期  限 後,  予以公 15  告。《上市公司收  購 人不得變更收  購管理  辦法》第  約  ,但是出 40  條則規定,收  現 競爭  要  購要約
                                                                                            除
                                                                  要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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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收購人的義務
                            在要  約 收 購 期 限 內,    若 允 許收   購 人 自由買賣     被收   購 公司的股票,則必
                        將 導 致 公司股    價 波 動 , 影響   其 他 股 東 合法權益,       因此   ,證券法特      別 規定在
                        要 約 收 購 期 限 內,收     購 人 負 有 兩 項 義務:第一,在要           約 收 購 期 限 內,收    購
                                       購 公司的股票;第
                                                         二 ,收
                              賣 出被收
                        人不得   超出要    約的條件    買入   被收  購公司的股票。   購 人也不得採取要        約 規定以    外 的
                        形式和


                        三、協議收購



                            協 議 收 購 是指收     購 人直接與被收       購 公司的股     東 達 成股份    轉讓協    議 ,收
                        購 上市公司股權的行為。            協 定收   購 不是場    外 交易,   同 樣 要 受 到證券監管       機




                        189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1  條。
                        19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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