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8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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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期 限 內,中國證監 會 發 現 上市公司收 購報告 書不 符 合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 時,應當及 時告知收購人,收 購人不得公 告其收 購要約。
要約期間,收 購要約約 定的收 購期限不得 少於 30 日,並不得 超過 60
日,但是出 現競爭 要約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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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購要約條件的更改
在收 購 要 約 確定的承 ,必須事 諾 期 限 內,收 購 人不得 會 及證券交易所提出 撤 銷 其收 購 要 約 。收 購 人
購 要 約者
,經
報告
先 向中國證監
需 要變更收
批准
日內,收
購
約
前
屆滿
的
期 限 後, 予以公 15 告。《上市公司收 購 人不得變更收 購管理 辦法》第 約 ,但是出 40 條則規定,收 現 競爭 要 購要約
除
要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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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購人的義務
在要 約 收 購 期 限 內, 若 允 許收 購 人 自由買賣 被收 購 公司的股票,則必
將 導 致 公司股 價 波 動 , 影響 其 他 股 東 合法權益, 因此 ,證券法特 別 規定在
要 約 收 購 期 限 內,收 購 人 負 有 兩 項 義務:第一,在要 約 收 購 期 限 內,收 購
購 公司的股票;第
二 ,收
賣 出被收
人不得 超出要 約的條件 買入 被收 購公司的股票。 購 人也不得採取要 約 規定以 外 的
形式和
三、協議收購
協 議 收 購 是指收 購 人直接與被收 購 公司的股 東 達 成股份 轉讓協 議 ,收
購 上市公司股權的行為。 協 定收 購 不是場 外 交易, 同 樣 要 受 到證券監管 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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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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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