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3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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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93
性內容的 盈利預測審核 意見書的成都 蜀都會計 師事務所, 沒收非法
所得 30 萬元 並處 罰款 60 萬元 ;暫停 該所從事證券業務 3 年; 認定
該所在為紅 光公司出具的 審計 報告 上簽字的 註冊 會計 師汪應欽、張
秀花為證券市場 禁入者 ,永久性不得從事 任何 證券業務。
4. 對承擔紅 光公司股票發行 相關仲介業務的成都資產 評估 事務所和 四
川省經濟律師事務所,分 別沒 收非法所得 10 萬元 和 23 萬元 ,並分
別罰款 20 萬元 和 46 萬元 ;暫停 上述 機構 從事證券業務 3 年; 認定
有關直接 責任 人 寇孟 良、 劉安 穎為證券市場 禁入者 ,3 年內不得從
任紅光公司股
事任何
任上市公司
票發行主承 證券業務和擔 銷商中 興信託 投資有 高級 管理人 公司法律 員。對擔 顧問的北京 市國 方
限責任
律師事務所, 沒收非法所得 20 萬元 並罰款 40 萬元 ;暫停 該所和有
關直接 責任 人叢培國、 馮方從事證券業務 1 年。
5. 對紅 光公司上市 推薦 人國 泰證券有 限公司和成都證券公司,分 別處
以罰款 132 萬元 和 50 萬元 ,建議主管 部門 對有關 責任 人給予 撤銷行
政職務的處分。
6. 對紅 光公司、有關單 位和個人 除給予 處罰外,其中 涉嫌 犯罪 的,將
機關依法查處。
移交司法 違 法 違 規的 案 件表明,個 別 上市公司和證券 仲 介 機構 無 視 國
紅 光 公司
家的法律、法規,為
了
健康
依 法 嚴 懲 ,以
發展,必須
影響
廣大投資 者 的利益, 牟 取經 了證券市場的 濟 利益, 弄 虛 作 假 甚 至 以 身 試 法, 嚴重 損害 儆 效
尤 。各 地區 、各 部門 要從 此 案 件中 吸 取 深 刻教訓 ,採取 切 實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此 類 問題 的發生。要 嚴格 遵守 國家證券法律、法規, 按照 黨 中 央 、國務
院 的統一 部 署 , 努 力 防 範和化 解 市場 風 險, 絕 不能為了 局 部 利益, 包 庇 和
縱 容 弄 虛 作 假 等 違 法 違 規行為。證券經 營機構 和 仲 介 組 織 必須以 誠 實信 用
為 己 任 , 勤勉 盡責 , 恪 盡職守 , 依 法經 營 。證券監管 部門 要 按照「 法 制 、
監管、 自 律、規範 」 的 方針 , 進 一 步 加 大對證券市場的監管 力 度, 鐵 面無
私 , 秉 公 執 法, 切 實加 強 對上市公司的 審查 和資 訊披露 的監管, 努 力創 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