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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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款和  填補公司的      虧損   。改變募集      資金用   途屬於    重大事件,但紅        光公
                               司對  此卻未按     規定  進行披露     。
                            5.   挪 用 募集  資金  買賣  股票。   1997  年  6  月 ,紅  光 公司將   募集   資金中的
                               14,086  萬元   (  占募集  資金的  34.3%)   投入股市   買賣  股票,其中紅       光公

                               司通過開立       217  個個人股票     帳戶  自行買賣     股票,   動用   9,086  萬元  ;
                               以委託    投資名義,將其        餘  5,000  萬元  交由其財務     顧問中興發企業        託
                               管有  限 公司利用      11  個個人股票      帳戶  買賣  股票。紅     光 公司在上述股
                               票交易中     共獲  利  450  萬元  。

                               涉嫌
                            6.
                                   犯罪
                               市費用     1,496  。紅  光公司在股票發行與上市過  募集  資金  總額的  3.53% 程中按協  議應支付發行上  需支付
                                                 ,占
                                                                                    披露
                                                                           ,比公開
                                            萬元
                               的發行上市      費用   1,330  萬元  多出  166  萬元  ,其中   白條入帳等非       正常
                               開支  達  13  萬元  ,從  帳外支付    100  萬元  ,有  涉嫌  犯罪  問題   。
                            紅 光  公司的上述行為,          違  反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               暫 行條   例  》、
                        《 禁止  證券   欺詐  行為   暫 行 辦 法》、《證券市場          禁 入 暫 行規定》和國家其          他
                        有關規定。為       此 , 我 會依   法決定對紅      光 公司、有關      仲 介 機構   及主要    責任  人
                        作出以下處理:

                            1.   沒收紅  光公司非法所得        450  萬元  並罰款    100  萬元  ;認定紅    光公司   原
                               董事長何行毅、原總經理             焉占翠和原財務        部副部長     陳哨兵    為證券市
                                                                                      機構
                               場禁入者
                               級 管理人    ,永久性不得擔    負 有直接  任任何  責任  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  的 王 志堅  等  12  名紅  光 公司  的高
                                        員 職 務;對
                                                                                          董 事
                               分別處以     警告  。
                            2.   對紅  光公司股票發行主承         銷商中    興信託   投資有    限責任   公司和紅     光公
                               司財務   顧問中興發企業         託管有   限公司,分      別沒  收非法所得       800  萬元

                               和  100  萬元  ,並分  別罰款    200  萬元  和  50  萬元  ;認定兩公司主要       負責
                               人於  振永   、李峻   和直接    責任  人吳書駿、吳子維、傅文成為證券市場
                               禁入者    ,永久性不得從事         任何   證券業務;     撤銷中興信託        投資有   限責
                               任公司股票承       銷和證券     自營  業務許   可。

                               對為紅   光公司出具有        嚴重  虛假  內容的財務      審計   報告  和含有嚴重      誤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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