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2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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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和 填補公司的 虧損 。改變募集 資金用 途屬於 重大事件,但紅 光公
司對 此卻未按 規定 進行披露 。
5. 挪 用 募集 資金 買賣 股票。 1997 年 6 月 ,紅 光 公司將 募集 資金中的
14,086 萬元 ( 占募集 資金的 34.3%) 投入股市 買賣 股票,其中紅 光公
司通過開立 217 個個人股票 帳戶 自行買賣 股票, 動用 9,086 萬元 ;
以委託 投資名義,將其 餘 5,000 萬元 交由其財務 顧問中興發企業 託
管有 限 公司利用 11 個個人股票 帳戶 買賣 股票。紅 光 公司在上述股
票交易中 共獲 利 450 萬元 。
涉嫌
6.
犯罪
市費用 1,496 。紅 光公司在股票發行與上市過 募集 資金 總額的 3.53% 程中按協 議應支付發行上 需支付
,占
披露
,比公開
萬元
的發行上市 費用 1,330 萬元 多出 166 萬元 ,其中 白條入帳等非 正常
開支 達 13 萬元 ,從 帳外支付 100 萬元 ,有 涉嫌 犯罪 問題 。
紅 光 公司的上述行為, 違 反了《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 暫 行條 例 》、
《 禁止 證券 欺詐 行為 暫 行 辦 法》、《證券市場 禁 入 暫 行規定》和國家其 他
有關規定。為 此 , 我 會依 法決定對紅 光 公司、有關 仲 介 機構 及主要 責任 人
作出以下處理:
1. 沒收紅 光公司非法所得 450 萬元 並罰款 100 萬元 ;認定紅 光公司 原
董事長何行毅、原總經理 焉占翠和原財務 部副部長 陳哨兵 為證券市
機構
場禁入者
級 管理人 ,永久性不得擔 負 有直接 任任何 責任 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 的 王 志堅 等 12 名紅 光 公司 的高
員 職 務;對
董 事
分別處以 警告 。
2. 對紅 光公司股票發行主承 銷商中 興信託 投資有 限責任 公司和紅 光公
司財務 顧問中興發企業 託管有 限公司,分 別沒 收非法所得 800 萬元
和 100 萬元 ,並分 別罰款 200 萬元 和 50 萬元 ;認定兩公司主要 負責
人於 振永 、李峻 和直接 責任 人吳書駿、吳子維、傅文成為證券市場
禁入者 ,永久性不得從事 任何 證券業務; 撤銷中興信託 投資有 限責
任公司股票承 銷和證券 自營 業務許 可。
對為紅 光公司出具有 嚴重 虛假 內容的財務 審計 報告 和含有嚴重 誤導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