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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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的行為, 包括 國家 工 作人 員 、 傳 播 媒介從業人 員 和有關人 員 編 造 、 傳 播
虛假 資 訊 , 擾亂 證券市場的行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 登 記結 算
機構 、證券服務 機構 及其從業人 員 ,證券業 協會 、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 及其
工 作人 員 ,在證券交易活 動 中作出 虛假 陳 述或資 訊 誤 導 的行為;以及各種
傳 播 媒介 傳 播 證券市場 訊 息不 真 實 、不 客觀 , 造 成 誤 導 的行為等。須注意
者 為,關於證券法中第 三 章 之持 續 資 訊 公開,是對資 訊 公開義務人的 信 息
公開行為之規範,而該 虛假 陳 述之規範,係 針 對資 訊 公開義務人以 外 之行
為規範。
176 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 員 欺詐 客 戶損害 其利益的行為,
客
戶
欺詐
欺詐 客 戶 行為 給 客 戶 造 成 損失 者 ,行為人 應 當 依 法承擔 賠 償 責任 。主要
有: 違 背客 戶 的 委託 為其 買賣 證券;不在規定 時 間內向 客 戶 提 供 交易的書
面確 認 檔; 挪 用 客 戶 所 委託買賣 的證券或 客 戶帳戶 上的資金; 未 經 客 戶 的
委託 , 擅 自 為 客 戶 買賣 證券,或 假 借 客 戶 的名義 買賣 證券;為 牟 取 傭 金收
入 , 誘 使 客 戶 進 行不必要的證券 買賣 ;利用 傳 播 媒介或 通 過其 他方 式提
供 、 傳 播 虛假 或 誤 導 投資 者 的資 訊 ;其 他 違 背客 戶 真 實 意 思 表示, 損害 客
戶利益的行為。
(四)法律責任
欺詐
, 包括
責任 證券法對內 民事、行政和 幕 交易、 操縱 市場以及證券 ;不 同 的 責任 行為都規定了不 強調 行政 同 的法律 之
責任
形 態 ,或
刑 事 責任
干 預 、或 強調 民事 責任 之 賠 償,或注 重 刑 事 責任 之 懲 戒 。 責任 形 態 雖有不
同 但都具有 共同 的 價 值指向,即 維護 證券市場投資人權益、 衡平 證券發
行、交易關係並監管證券市場 秩序,以確保證券交易的 安全與公 平。
中國《證券法》規定內 幕 交易、 操縱 證券市場行為 給 投資 者 造 成 損
177 。 相
客 戶 給 客 戶 造 成 損失
的,行為人都
失 ,以及
賠 償 責任
欺詐
應 當承擔
17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79 條。
177
行政 責任的 承擔,參閱《證券法》第 202 條、第 203 條、第 206 條等條 款的規定。民 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