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00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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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的行為,      包括  國家   工 作人  員 、 傳 播 媒介從業人       員 和有關人     員 編 造 、 傳 播
                        虛假  資 訊 , 擾亂   證券市場的行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                          登 記結  算
                        機構  、證券服務      機構   及其從業人      員 ,證券業     協會  、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  及其
                        工 作人  員 ,在證券交易活         動 中作出    虛假  陳 述或資    訊 誤 導 的行為;以及各種

                        傳 播 媒介   傳 播 證券市場     訊 息不   真 實 、不  客觀   , 造 成 誤 導 的行為等。須注意
                        者 為,關於證券法中第           三 章 之持   續 資 訊 公開,是對資        訊 公開義務人的       信 息
                        公開行為之規範,而該            虛假  陳 述之規範,係        針 對資  訊 公開義務人以        外 之行
                        為規範。
                                     176  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          員  欺詐  客  戶損害   其利益的行為,
                                客
                                   戶
                            欺詐
                        欺詐  客  戶 行為  給  客 戶  造 成 損失  者  ,行為人     應 當  依 法承擔    賠  償 責任  。主要
                        有:  違 背客   戶 的 委託   為其  買賣   證券;不在規定        時 間內向    客 戶 提 供 交易的書

                        面確  認 檔;   挪 用 客 戶 所 委託買賣      的證券或     客 戶帳戶   上的資金;       未 經 客 戶 的
                        委託  , 擅 自 為 客 戶 買賣    證券,或     假 借 客 戶 的名義    買賣   證券;為     牟 取 傭 金收
                        入  , 誘  使 客  戶 進  行不必要的證券       買賣  ;利用    傳  播 媒介或    通  過其  他方  式提
                        供 、 傳 播 虛假   或 誤 導 投資   者 的資   訊 ;其  他 違 背客   戶 真 實 意 思 表示,     損害  客
                        戶利益的行為。



                        (四)法律責任

                                                                  欺詐

                            , 包括
                        責任  證券法對內  民事、行政和  幕 交易、  操縱  市場以及證券  ;不  同 的 責任  行為都規定了不  強調  行政  同 的法律  之
                                                                                        責任
                                                                      形 態 ,或
                                                刑 事 責任
                        干 預 、或   強調  民事  責任   之 賠 償,或注     重 刑 事 責任   之 懲 戒 。 責任    形 態 雖有不
                        同  但都具有    共同   的 價  值指向,即      維護  證券市場投資人權益、             衡平   證券發
                        行、交易關係並監管證券市場               秩序,以確保證券交易的             安全與公    平。
                            中國《證券法》規定內             幕  交易、   操縱   證券市場行為        給  投資  者 造 成  損
                                                                                        177  。 相
                                     客 戶 給 客 戶 造 成 損失
                                                         的,行為人都
                        失 ,以及
                                                                               賠 償 責任
                                 欺詐
                                                                      應 當承擔

                        176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79  條。
                        177
                         行政  責任的  承擔,參閱《證券法》第         202  條、第  203  條、第  206  條等條  款的規定。民  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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