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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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85
變化; (4) 公司債務擔保的 重大變更; (5) 公司 營業用主要資產的 抵押 、出 售
或報廢 一次超過該資產的 30% ;(6) 公司的 董事、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的行
為可能依法承擔 重大損害賠 償責任 ;(7) 上市公司收 購的有關 方案;(8) 中國
證監 會認 定的對證券交易 價格 有顯著影響 的其 他重 要資 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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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內幕交易的具體方式
(1) 在內 幕資訊公開前, 買賣 該公司的證券;
洩露該資 訊; 該證券。
(2)
(3)
建議他人買賣
(二)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 證券市場 (market manipulation) 是指行為人以 獲取利益或 減少損失
為 目 的, 包 含 利用其資金、資 訊 等 優 勢 或 濫 用 職 權, 控 制 證券交易 價格 的
行為。分類上有用行 動 的 操縱 (action-based manipulation) 、資 訊 的 操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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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formation based manipulation) 、交易的 操縱 (trade-based manipulation)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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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以下 幾種形式 :
1. 連續 交易 操縱 (Manipulation by actual purchases) 優勢或利用資 訊優勢聯合或 :單獨或透過合意, ,操縱 證
買賣
優勢、持股
集中資金
連續
理人 員涉嫌犯罪 被司法 機關採取強 制措施;(12) 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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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7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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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 夏昕陽 、楊之 曙,市場 操縱:最新研究 進展,證券市場 導報 ,2004 年 11 期,頁 51 至
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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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77 條: 「禁止任何人以 下列手段操縱 證券市場: 1. 單獨
或通 過合 謀,集中資金 優勢 、持股 優勢 或利用資 訊優勢 聯合 或連續買賣, 操縱證券交易 價
格或證券交易量; 2. 與他人 串通,以 事先 約定的時 間、價格和方式相 互進行證券交易, 影
響證券交易 價格或證券交易量; 3.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 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影響 證券交
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 4. 以其他 手段操縱 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 者造 損失
成
任。」其他關於
如洗售 (wash
sale 的,行為人 ,於台灣稱 應當依法 買賣 承擔賠償責 委託 (matched orders) 操縱市場之 (Corners 表現形式分類, ,又稱軋空 )、連續交
)、相對
沖洗
、扎空
易操縱 (Manipulation by actual purchases) 等詳細類別,參閱 程嘯,論操縱市場行為及其民 事
賠償責 任,法律科學 -西北 政法學院學 報,2001 年 04 期,頁 95 至 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