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5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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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85




                           變化;   (4)   公司債務擔保的     重大變更;      (5)   公司  營業用主要資產的       抵押  、出  售
                           或報廢   一次超過該資產的          30%  ;(6)   公司的  董事、監事、      高級  管理人    員的行
                           為可能依法承擔        重大損害賠     償責任    ;(7)   上市公司收    購的有關     方案;(8)   中國
                           證監  會認  定的對證券交易        價格   有顯著影響     的其   他重  要資  訊。

                                                    170
                             3.
                               內幕交易的具體方式
                               (1)   在內  幕資訊公開前,      買賣  該公司的證券;
                                  洩露該資     訊;  該證券。
                               (2)
                               (3)
                                  建議他人買賣

                           (二)操縱證券市場


                               操縱  證券市場      (market manipulation)   是指行為人以   獲取利益或      減少損失
                           為 目 的,  包 含 利用其資金、資         訊 等 優 勢 或 濫 用 職 權,     控 制 證券交易     價格  的
                           行為。分類上有用行            動  的  操縱   (action-based manipulation)  、資  訊  的  操縱
                                                                                             171
                           (information based manipulation)  、交易的  操縱   (trade-based manipulation)   等  ,
                                              172
                           主要有以下     幾種形式       :
                               1.   連續  交易  操縱   (Manipulation by actual purchases)  優勢或利用資  訊優勢聯合或  :單獨或透過合意,  ,操縱  證
                                                                                買賣
                                           優勢、持股
                                  集中資金
                                                                                連續

                            理人  員涉嫌犯罪    被司法  機關採取強    制措施;(12)   中國證  監會規定的其他     事項。
                           17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76  條。
                           171
                            參閱  夏昕陽  、楊之  曙,市場   操縱:最新研究      進展,證券市場     導報  ,2004  年  11  期,頁  51  至
                            53  。
                           172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77  條:  「禁止任何人以   下列手段操縱    證券市場:    1.   單獨
                            或通  過合  謀,集中資金    優勢  、持股  優勢  或利用資   訊優勢  聯合  或連續買賣,    操縱證券交易     價
                            格或證券交易量;       2.   與他人  串通,以  事先  約定的時  間、價格和方式相     互進行證券交易,      影
                            響證券交易    價格或證券交易量;       3.   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     之間進行證券交易,       影響  證券交
                            易價格或證券交易量;        4.   以其他  手段操縱  證券市場。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         者造   損失
                                                                                         成
                                                     任。」其他關於
                                                                                       如洗售 (wash
                            sale 的,行為人  ,於台灣稱  應當依法  買賣 承擔賠償責  委託 (matched orders)  操縱市場之   (Corners 表現形式分類, ,又稱軋空  )、連續交
                                               )、相對
                                        沖洗
                                                                     、扎空
                            易操縱 (Manipulation by actual purchases)  等詳細類別,參閱  程嘯,論操縱市場行為及其民     事
                            賠償責   任,法律科學    -西北  政法學院學   報,2001  年  04  期,頁  95  至  9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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