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4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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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獲取公司有關內        幕資訊的人      員;(5)   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工   作人  員以及    由於法
                        定職責   對證券的發行、交易           進行管理的其       他人員;(6)     保薦人、承      銷的證券
                        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             登記結   算機構    、證券服務      機構  的有關人     員;(7)   國
                        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  規定的其     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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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幕資訊

                            內 幕 資 訊 是指證券交易活         動 中,   涉 及公司之經      營 、財務或對該公司證
                        券的市場     價格  有 重 大 影響   的 尚 未 公開的資      訊 。 構 成內   幕 資 訊 需 具備   兩 個條
                          167  :一是  「 尚 未 公開  」 ,即行為人在交易          時 所利用的資      訊 , 尚 未  以合法
                        件
                        的資  訊披露    方 式向   社會   公 布  ; 二  是 「  對該公司證券市場的          價格   有 重  大 影
                        響」  ,即   價格  敏感  度。   判 斷是   否 具有  價格   敏感  度,  首 先應   當 考慮   資 訊 公開

                        後,是   否 對 相 關證券的市場        價格   形成了   影響   ;其  次 看 ,多   數 投資人在     知 悉
                        該資  訊 後是   否 會 對 相 關股票的投資        價 值作出    重 新 評估   ;第  三 ,有關人     員 在
                        知 悉 該資   訊 後,是   否 從事與該資       訊 內容  相 一 致 的交易活      動 ; 最 後,   相 關公
                        司是  否對該資     訊採取了保     密措施。
                                           168
                            中國《證券法》          將內  幕資訊的範圍       劃定為:     (1)   證券法第  67  條第  2  款
                                     169
                        所列重大事件         ;(2)   公司分  配股利或    增資的    計畫  ;(3)   公司股權結    構的重大


                        167
                         參閱  鐘雯彬  ,內  幕交易,   洩露內幕資訊行為的       客觀  表現認定   —美國內   幕交易規   制的借鑒   ,
                          西南民族大學學     報(人文社科版    ),2004  年  01  期,頁  294  至  295  ;季秀  平、王朋,證券內  幕
                          交易及其法律規     制,南京社會科學,       1998  年  03  期,頁  13  至  14  ;強力,金融法學,  高等
                          教育  出版社,  2003  年  11  月,頁  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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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75  條。至於  已廢止之《   禁止證券    欺詐  行為暫行辦法》
                          (國函[1993]122  號)第  5  條中,關於內  幕信息之規定,   已被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75
                          條所  吸收,  但仍可作為   具體  案件之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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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法第    67  條第  2  款所列重大事件  包括:  (1)   公司的經  營方針和經  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2)
                         公司的   重大投資行為和     重大的購    置財產的   決定;  (3)    公司  訂立重要  契約,可  能對公司的資
                         產、  負債、權益和經      營成果產生    重要影響   ;(4)   公司發生  重大債務和未   能清償到   期重大債
                         務的  違約情況   ;(5)   公司發生  重大虧損  或重大損失    ;(6)   公司生產經  營的外部條   件發生的   重
                                   公司的
                                                                                       以上股份
                                         董事、三分之一以上
                         大變化
                                                         制
                         的股  東 ;(7)   際  控 制 人,其持有股份或  控 監事  公司的 或經理發生  情況  發生較大 變動;(8)   變化  持有公司  ; (9)   公司 5%  減 資、  合
                               或實
                         併、分立、    解散及申請    破產的  決定;   (10)   涉及公司的  重大訴訟  ,股  東大會、  董事會決議被
                         依法  撤銷  或宣告無效;    1)  (1  公司  涉嫌犯罪  被司法  機關立案  調查,公司  董事、監事   、高級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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