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6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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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券交易    價格  或證券交易      量。主要表      現為資金大      戶利用其擁有大        量資
                               金的  優勢,進行單        獨或通謀買賣       ,對某種證券       連續  以高價買進      或以
                               低價賣    出,或在    短時   間內,對     同一種股票反       覆買進賣    出,以    造成這
                               種股票交易活       躍,價格     上漲或價格      暴跌  的現象,     誘使他人違背真實

                               意思進行證券交易,而行為人                自己  則乘機獲     取不  正當利益或      轉嫁投
                               資風險。
                            2.   相對委託   (Matched Orders)  :與  他人串通,以事      先約  定的   時間、   價格
                               和方式相互進       行證券交易,       影響   證券交易    價格   或證券交易      量。主要

                               表現為行為人與
                                                              同時實施賣
                                              時,另一約定人
                               買入  或賣出證券      他人通謀,在事         先約  定的  時間以    約定的 的反向  價格  在自己
                                                                         出或
                                                                                        操作,
                                                                             買入
                               或相互買賣      並不持有的證券,並反            覆操作以     抬高該股票的       價格  ,從
                               而使得行為人能以         較高   的價格   拋出股票,      獲取暴利。
                            3.   洗售 (Wash Sale)  :以  自己實際   控制的帳戶      之間  進行證券交易,        影響
                               證券交易     價格  或證券交易      量。主要表      現為行為人開立多個證券交易
                               戶頭,自己賣       出證券,     自己又買入      證券,   給其他投資      者造成一種該
                               股票交易活      躍的假象,從而        影響   投資人對股票行        情的判斷,      影響  證

                               券交易   價格   ,但證券的所有權並          沒有實質轉移       。
                               以其  他手段操縱      證券市場:如各種利用            職務便利抬高或壓低證券交
                            4.
                               易價格
                                                                  員或證券從業
                               目的,利用  的行為,主要是指證券從業人  手中掌握  的接  受委託  、報價等職務便利,人為  機構  為達到某種
                                                                                      地以打時
                               間差、索取或       強行買賣     證券等    手段故意    壓低或抬高證券交易           價格  ,
                               或以  抬高或壓低證券交          價格  為目的,     連續  交易某種證券等。

                            相關案例如王紫軍         操縱   中國  紡織機械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  簡稱中國    紡機)
                                  173
                        股票  價格  案   。案例介紹如下:             月:1979  年  12  月,住址   :湖南省邵陽       市
                            當事人:
                                     王紫軍
                                           ,女,出生年

                        173
                         參閱中國證    監會行政對    王紫軍  的處罰決定書      ( 證監罰字[2007]29  號),資  料來源  :人民  網,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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