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9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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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489




                           足以認定。
                               證監  會認   為,  王紫軍    操縱  「 中國   紡 機」   股票  價格  的行為    違 反了《中     華
                           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第          77  條的規定。
                               根 據當事人     違 法行為的事      實 、性   質 、 情 節 與 社會   危 害 程 度,    依 據《中

                           華人民   共和國證券法》第          203  條的規定,證監       會決定如下:
                               沒收王紫軍      違法所得     5,982,466.99  元,並處以   罰款   5,982,466.99  元。
                               當事人   應自   收到本處    罰決定書之日       起  15  日內,將    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
                           督管理     委員會       (  開  戶  銀  行:中     信銀    行  總  行  營  業  部  、  賬  號

                           7111010189800000162
                           憑證  複 印 件 送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由該行直接上  委員會  繳國庫),並將      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   罰 決定不
                                                                稽 查 一 局 備 案 。如對本處
                           服,  可在收到本處       罰決定之日      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           委員會    提出行

                           政覆議;也     可以在收到本處         罰決定之日      起  3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        轄權的人民
                           法院提起訴訟      。覆議和訴訟       期間,上述決定不          停止執   行。


                           (三)證券詐欺


                               證券  詐欺    (fraud)      有廣義及狹義之分,廣義之證券          詐欺  是指證券市場上
                           故意  欺 騙 和 誤 導 他 人的行為,       亦 即 包括   證券發行、交易及          相 關活   動 中的內
                                                                                           174  。  至
                                                                                         疇
                                   操縱
                                                   客 戶 、 虛假
                           幕 交易、
                                               欺詐
                                                                           均 屬證券之範
                                                              陳 述等行為,
                                        市場、
                           於狹義之證券
                           類。           詐欺   ,則單指本書接下來所             討  論  之  虛假  陳  述及  詐欺  客  戶  二
                               證券  欺詐   是指證券經      營機構   、證券    登 記、   清算  機構   及證券發行人或發
                           行代理人等在證券發行、交易及其                  相 關活  動 中 誘騙   投資人    買賣  證券以及其
                           他 違 背客  戶 真 實 意 願 、 損害    客 戶 利益的行為。        包括  虛假   陳 述和  欺詐   客 戶 兩
                           類。
                                        175
                               虛假  陳  述   是指  違 背  事 實 真 相  的 虛假  記載、    誤 導 性  陳 述,  擾亂   證券市


                           174
                            參閱  韓德宗、陳啟    歡,證券   欺詐  的理  論與實證分析,當代經濟科學,          2002  年  06  期,頁  1。
                           175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7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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