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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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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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 止 上市交易 ;其 次 ,其 餘 仍持有被收 購 公司股票的股 東 ,有權向收 購
人以收 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 售其股票,收 購人應當收 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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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收購股份轉讓
為 防 範和 避免 利用上市公司收 購 從事證券市場投 機 行為,證券法規定
在上市公司收 購 中,收 購 人持有的被收 購 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 購 行為
完成後的 12 個月內不得 轉讓 。
(三)報告與公告義務
為了規範收 購 活 動 , 便 於投資人 瞭 解 上市公司收 購情況 ,法律規定收
購行為 完成後,收 購人應當在 15 日內將收 購情況報告 中國證監 會和證券交
易所,並 予以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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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被收購公司的變更登記
收 購 行為 完 成後,被收 購 公司不 再 具有《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 限 公
司條件 者,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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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合併後更換股票的義務
收 購 行為 完 成後,收 購 人與被收 購 公司合 併 ,並將該公司 解 散 的,被
解散公司的 原有股票 由收購人依法更 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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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上 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4.3.1 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 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所
終 止 其股票上市: ……( 九 ) 上市公司或收購人以 終 止 股票上市為 目 的 回 購股份或 要 約收
購,在方案實 施後 ,公司股本 總額、股權分 布等發生 變化 不再具備上市條 件,公司向本所
199 提出 終止上市的 申請 。」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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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7 條。
20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9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