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1 - 中國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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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章 證券法       501



                                        198
                           終 止 上市交易       ;其  次 ,其   餘 仍持有被收      購 公司股票的股        東 ,有權向收      購
                           人以收   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          售其股票,收       購人應當收      購。


                                                     199
                           (二)限制收購股份轉讓

                               為 防 範和   避免  利用上市公司收         購 從事證券市場投        機 行為,證券法規定
                           在上市公司收       購 中,收    購 人持有的被收       購 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              購 行為
                           完成後的     12  個月內不得    轉讓  。



                           (三)報告與公告義務

                               為了規範收      購 活 動 , 便 於投資人      瞭 解 上市公司收      購情況    ,法律規定收

                           購行為   完成後,收      購人應當在       15  日內將收   購情況報告      中國證監     會和證券交
                           易所,並    予以公    告。


                                                         200
                           (四)被收購公司的變更登記

                               收 購 行為   完 成後,被收      購 公司不    再 具有《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                限 公
                           司條件   者,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201
                           (五)公司合併後更換股票的義務

                               收 購 行為   完 成後,收     購 人與被收     購 公司合    併 ,並將該公司       解 散 的,被
                           解散公司的     原有股票     由收購人依法更        換。



                           198
                            參閱《上   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14.3.1  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  下列情  形之一的,本所
                            終 止 其股票上市:     ……(  九 )   上市公司或收購人以   終 止 股票上市為    目 的 回 購股份或   要 約收
                            購,在方案實     施後  ,公司股本   總額、股權分     布等發生   變化  不再具備上市條     件,公司向本所

                           199  提出  終止上市的  申請  。」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8  條。
                           200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7  條。
                           201
                            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            9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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