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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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金
當 事 人可以 約 定,由一方向對方 給 付 定金作為 債 權 的 擔 保。 債 務人 履
行 債 務後,定金應當 抵 作 價 款 或 收 回 。 給 付 定金的一方 不 履 行 約 定的 債 務
者 , 無權 要求 返 還 定金 ; 收受 定金的一方 不 履 行 約 定 債 務 者 ,應當 雙 倍返
還 定金。
定金的 數 額 由當 事 人 約 定, 但不 得 超 過主 合 同 標 的 額 的 百 分之 二 十。
(六)境內企業向外舉債的限制
根據中國大陸《外 匯 管理 條例 》以及《境內機構對外 擔 保管理 辦 法》
的規定,境內企業 ( 包括陸資企業與外資企業 ) 如果 要 到 境外開設外 幣 存款
帳戶 、向境外 舉 借債 務,以及 利用 境內的資產作為 擔 保 品 , 抵押 或 設 質給
境外 債 權 人, 都必須 經過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的 核 准 , 才 可以進行。
所 謂 對外 舉 借債 務,係 指 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 借 入外 幣 款項 , 日 後 必
須 對境外 債 權 人 償還 外 幣 本 息 。這種 舉 借 外 債 的行為, 如果事 先未經外 匯
管理局 核 准 , 將來 償還 時就可能面對 無 法兌 換 以及 無 法 匯 出的 困 境。
許多台商企業,為了因應大陸 備, 逕 行以 股 東 往 來 的方式,以台灣 公司 的營 運 資金需求,未經外 東 個 人 名義 , 或 匯 管理局
准
或核
股
核
以境外關
核
對大陸企業
名義
行為,
資金。這種未經
係企業
貸
放外
借貸
。
符 當地法
困難
函
、備
的對外
所 謂 令 ,也會造成 擔 保,係 日 後 償還 幣 時的兌 換 與 匯 出之 用信用 准 的 證 ( 擔 保 信用狀 不但不 ) 、
境內機構以保
指
本 票 、 匯 票 等 形 式出 具 對外保證 ; 或 依 《 擔 保法》中所規定的 1. 以境內 財
產對外 抵押 ; 2. 以境內 動 產對外 質押 ; 3. 以境內 權利 對外 質押 ,向中國大
陸境外機構 或 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 債 務人 ( 被擔 保人 ) 未 履 行 義 務
時,由 擔 保人 履 行 義 務, 或 可 讓 境外 受 益人 將 抵押 物 、 質押 物變 賣優 先 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