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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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定金

                          當  事  人可以   約 定,由一方向對方          給  付 定金作為     債  權 的  擔 保。  債 務人  履

                      行 債  務後,定金應當        抵  作  價 款 或  收 回 。  給 付 定金的一方     不  履  行 約  定的  債  務

                      者 ,  無權  要求   返 還  定金  ;  收受  定金的一方      不 履  行 約 定  債 務 者  ,應當   雙 倍返
                      還 定金。
                          定金的    數 額 由當   事 人 約 定,   但不  得 超 過主   合 同 標 的 額 的 百 分之    二 十。


                      (六)境內企業向外舉債的限制


                          根據中國大陸《外           匯 管理  條例   》以及《境內機構對外             擔 保管理    辦 法》
                      的規定,境內企業           (  包括陸資企業與外資企業           )   如果  要 到 境外開設外     幣 存款

                      帳戶   、向境外     舉 借債  務,以及     利用   境內的資產作為         擔  保 品 ,  抵押  或 設 質給

                      境外  債 權 人,   都必須    經過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的     核 准 , 才 可以進行。
                          所  謂  對外  舉 借債  務,係    指 境內機構向境外機構            借 入外   幣 款項   , 日 後  必
                      須 對境外    債  權 人 償還  外  幣  本 息 。這種   舉  借 外 債  的行為,    如果事    先未經外     匯

                      管理局    核 准 , 將來   償還  時就可能面對       無 法兌   換 以及   無 法 匯 出的   困 境。

                          許多台商企業,為了因應大陸 備,  逕  行以  股  東  往  來  的方式,以台灣 公司  的營  運  資金需求,未經外 東  個  人  名義  ,  或  匯 管理局
                        准
                           或核
                                                                   股
                      核
                                                                                      以境外關
                                                                      核
                                 對大陸企業
                             名義
                                                                                 行為,
                                                      資金。這種未經
                      係企業
                                             貸
                                               放外
                                                                            借貸
                                                                           。
                      符 當地法
                                                                       困難
                                                               函
                                                                 、備
                               的對外
                          所  謂  令 ,也會造成  擔 保,係  日 後 償還  幣 時的兌  換 與 匯 出之  用信用  准  的 證   (  擔  保 信用狀  不但不  )  、
                                                 境內機構以保
                                               指
                      本 票 、 匯 票 等 形 式出    具 對外保證     ; 或 依 《 擔 保法》中所規定的            1.   以境內  財
                      產對外    抵押  ; 2.   以境內  動 產對外    質押  ;  3.   以境內  權利  對外  質押  ,向中國大
                      陸境外機構      或 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承諾,當                債  務人   (  被擔  保人  )   未 履 行 義  務
                      時,由    擔 保人   履 行  義 務,  或 可 讓  境外  受  益人  將  抵押  物  、 質押  物變   賣優  先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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