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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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   制 定《   物權  法》,大陸歷經十三年的             討論   與 審 查 , 終 於在    2007  年
                      通 過並   正 式施行。《      物權   法》的實施,        讓 銀行業與授      信戶   間的  擔  保 抵押  規

                      則 趨於法    制化   , 廠  商可  更  靈 活 地  操 作在大陸的資產,         長 久  以  來 未能  解 決  的
                      農 村 集 體 土 地問    題 , 亦 因而   隨 之大  量 釋 出。

                          《  物權  法》未    制  定之前,在大陸投資的            廠  商所  擁 有的工業     用  地,一   直
                      未能確定其      權利價    值 ,而《    物權   法》實施之後,明確規定              土  地、  房 產及  動

                      產的   私 有 制  度,任   何 單位或個     人  不 得 侵  害 ,也就是大陸的         動  產與  不動  產確
                      立其  個 人所有的      「 排 他 性」   ,而  建 立 「物權」     的 價 值 。

                          長  期以  來  在大陸的外資企業          最 頭 痛  的問  題  之一,是    憑  著 土 地、   廠 房  、
                      機 器  設備、   存  貨或  應 收  帳  款 等,經   常 告  貸 無門  ,而《    物權   法》實施後,       掃

                      除過去    「 土  地 使 用權」權利      曖昧   不 明的   窘 況 ,企業的     土 地、   廠 房  、機  器  、
                      設備及    動 產,   遂 可  依 法 辦  理設定   抵押  或  質押  ,而大陸的銀行業也            不 再 有所

                      疑 慮 。
                          長  期以  來  ,大陸當局對       農 村  集 體 土  地問  題  一 直  未能  解  決 , 嚴重  阻礙  大

                                                                                        讓
                                                                                     轉
                             之發展。《
                                                                                 讓
                                         物權
                                                                                   、
                                                                                          及承
                      陸  農 村 租 方式,    使 廣 大的  法》  新 規定了集      體  土  地的所有、出  理與  釋 出 使 用 。
                      包、包
                                                              更 能 被 彈 性處
                                              農 村 集 體 土 地,
                                                 動
                                             產與
                                                                      令部
                                                                                   者
                                                             化
                                                        私
                                                          有
                             的
                           濟
                                                                                          與人
                                                                                      專
                      場
                        代表
                                                                        浪潮
                      大  經  《  物權  體制下 法》之所以 懼  ,  不動  延  宕  十三年 產的  才  完  成立法程 思  維  ,  序  ,主因在於 分大陸學 下 ,中國大陸顯然  社  會主  家  義市
                                 疑
                                      ,然而在加入
                             有所
                                                          與改革開放的
                                                    WTO
                      已向  物權市場     經 濟制   度大步    邁 進。
                          值得   注 意 的是《    物權  法》   第  49  條 規定  : 基 於 公共利    益的需要,      縣  級 以
                      上人   民  政  府  可 依  照  法 律  的許可  權  與程  序 ,對於   個  人  或單位   的  不動  產  或動
                      產,   依 照 國  家 規定  給予補償     後 予  以 徵 收  或 徵 用  ,這顯   示 出,對於      動 產 或不
                      動 產的     使 用 ,大陸政   府 當局   仍 居 於 絕 對的主導地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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