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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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 制 定《 物權 法》,大陸歷經十三年的 討論 與 審 查 , 終 於在 2007 年
通 過並 正 式施行。《 物權 法》的實施, 讓 銀行業與授 信戶 間的 擔 保 抵押 規
則 趨於法 制化 , 廠 商可 更 靈 活 地 操 作在大陸的資產, 長 久 以 來 未能 解 決 的
農 村 集 體 土 地問 題 , 亦 因而 隨 之大 量 釋 出。
《 物權 法》未 制 定之前,在大陸投資的 廠 商所 擁 有的工業 用 地,一 直
未能確定其 權利價 值 ,而《 物權 法》實施之後,明確規定 土 地、 房 產及 動
產的 私 有 制 度,任 何 單位或個 人 不 得 侵 害 ,也就是大陸的 動 產與 不動 產確
立其 個 人所有的 「 排 他 性」 ,而 建 立 「物權」 的 價 值 。
長 期以 來 在大陸的外資企業 最 頭 痛 的問 題 之一,是 憑 著 土 地、 廠 房 、
機 器 設備、 存 貨或 應 收 帳 款 等,經 常 告 貸 無門 ,而《 物權 法》實施後, 掃
除過去 「 土 地 使 用權」權利 曖昧 不 明的 窘 況 ,企業的 土 地、 廠 房 、機 器 、
設備及 動 產, 遂 可 依 法 辦 理設定 抵押 或 質押 ,而大陸的銀行業也 不 再 有所
疑 慮 。
長 期以 來 ,大陸當局對 農 村 集 體 土 地問 題 一 直 未能 解 決 , 嚴重 阻礙 大
讓
轉
之發展。《
讓
物權
、
及承
陸 農 村 租 方式, 使 廣 大的 法》 新 規定了集 體 土 地的所有、出 理與 釋 出 使 用 。
包、包
更 能 被 彈 性處
農 村 集 體 土 地,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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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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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潮
大 經 《 物權 體制下 法》之所以 懼 , 不動 延 宕 十三年 產的 才 完 成立法程 思 維 , 序 ,主因在於 分大陸學 下 ,中國大陸顯然 社 會主 家 義市
疑
,然而在加入
有所
與改革開放的
WTO
已向 物權市場 經 濟制 度大步 邁 進。
值得 注 意 的是《 物權 法》 第 49 條 規定 : 基 於 公共利 益的需要, 縣 級 以
上人 民 政 府 可 依 照 法 律 的許可 權 與程 序 ,對於 個 人 或單位 的 不動 產 或動
產, 依 照 國 家 規定 給予補償 後 予 以 徵 收 或 徵 用 ,這顯 示 出,對於 動 產 或不
動 產的 使 用 ,大陸政 府 當局 仍 居 於 絕 對的主導地 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