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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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  年實施的《     物權  法》   比起   1990  年實施的《     擔 保法》,     具 有相當程
                           度的開放     精神  。 例如   在 財 產的   抵押   方面,《     擔 保法》規定      「 依  法可以    抵押

                           的其  他  財 產 」  才 可以  抵押  ,而《    物權   法》  採用比    較 開放的    負 面  表 列方式,
                           規定  只 有 「 依 法規定    不 得抵押    的其   他 財 產 」 才 在 禁止    之列。

                               如此   一 來 ,根據    較  新 的《  物權   法》,   抵押受    益人可以     處  分的  財  產,包
                           括了  建  築 物和  其 他土   地 附著物    、 建  設 用 地  使 用權  、以   招標  拍 賣  公 開協商等

                           方式  取得   的 荒  地等  土  地承包經營     權  、生產設備、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產  品 、
                           正 在 建  造的  建  築 物 、  船舶  、  航 空 器  、 交 通運  輸 工  具 等 更  廣 的  範圍  ,也  影響

                           到 銀行業的授      信 策 略 。
                               在大陸的     居  民和  企業,   擁  有 建物  所有   權  , 但 對於  土 地  卻只  擁 有 最長    70

                           年的  使  用權  ,而  且  土  地 使 用權  的期   限 屆 滿  後 如果沒   再  續  約 ,  不但  土  地要  歸
                           還 政 府  , 連 地上的    建物  也 必須無    償  送 給 政  府 。 隨著  住  房制  度改革,     越  來 越

                           多 城鎮居    民 擁  有自  己  的  房  屋 ,並大   量  集中在   住  宅  社  區 內。  廣 大群  眾  對於
                           「 70  年大  限 到 期後  我  們 的 住  房 怎 麼 辦  」  的 疑 慮 , 終  於從《  物權   法》中關於

                           「 住 宅 建 設 用 地 使 用權    期間  屆 滿 自 動 續 期 」 的規定     得到   解 決 。



                           八、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第  55  號令  )


                                                                                    城鎮
                                            行
                                        讓暫
                                               條例
                                                          礎
                                                            ,
                                                                                                 55
                           用權  大陸對 讓 和轉  「 土 地 使 用權」  》為 的規  基 範 ,係以  架 構而成。因  1990  年實施之《  該 條例  由國務院以  國有  土  地 使
                               出
                                                                                              第
                           號 令 發 布 , 通 常 被 簡 稱 為《    五 十 五 號 令 》而    略 去其  冗 長 的 全名   。
                               《 五 十 五 號 令 》 全文共     有  54  條 ,分為總    則 、 土 地 使 用權    出 讓 、 土  地 使
                           用權轉   讓  、 土  地 使 用權  出 租  、 土 地  使 用權  抵押   、  土 地 使  用權  中  止 、  劃 撥土
                           地 使 用權  ,以及    附則  等 八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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