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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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實施的《 物權 法》 比起 1990 年實施的《 擔 保法》, 具 有相當程
度的開放 精神 。 例如 在 財 產的 抵押 方面,《 擔 保法》規定 「 依 法可以 抵押
的其 他 財 產 」 才 可以 抵押 ,而《 物權 法》 採用比 較 開放的 負 面 表 列方式,
規定 只 有 「 依 法規定 不 得抵押 的其 他 財 產 」 才 在 禁止 之列。
如此 一 來 ,根據 較 新 的《 物權 法》, 抵押受 益人可以 處 分的 財 產,包
括了 建 築 物和 其 他土 地 附著物 、 建 設 用 地 使 用權 、以 招標 拍 賣 公 開協商等
方式 取得 的 荒 地等 土 地承包經營 權 、生產設備、 原 材 料 、 半 成 品 、產 品 、
正 在 建 造的 建 築 物 、 船舶 、 航 空 器 、 交 通運 輸 工 具 等 更 廣 的 範圍 ,也 影響
到 銀行業的授 信 策 略 。
在大陸的 居 民和 企業, 擁 有 建物 所有 權 , 但 對於 土 地 卻只 擁 有 最長 70
年的 使 用權 ,而 且 土 地 使 用權 的期 限 屆 滿 後 如果沒 再 續 約 , 不但 土 地要 歸
還 政 府 , 連 地上的 建物 也 必須無 償 送 給 政 府 。 隨著 住 房制 度改革, 越 來 越
多 城鎮居 民 擁 有自 己 的 房 屋 ,並大 量 集中在 住 宅 社 區 內。 廣 大群 眾 對於
「 70 年大 限 到 期後 我 們 的 住 房 怎 麼 辦 」 的 疑 慮 , 終 於從《 物權 法》中關於
「 住 宅 建 設 用 地 使 用權 期間 屆 滿 自 動 續 期 」 的規定 得到 解 決 。
八、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 第 55 號令 )
城鎮
行
讓暫
條例
礎
,
55
用權 大陸對 讓 和轉 「 土 地 使 用權」 》為 的規 基 範 ,係以 架 構而成。因 1990 年實施之《 該 條例 由國務院以 國有 土 地 使
出
第
號 令 發 布 , 通 常 被 簡 稱 為《 五 十 五 號 令 》而 略 去其 冗 長 的 全名 。
《 五 十 五 號 令 》 全文共 有 54 條 ,分為總 則 、 土 地 使 用權 出 讓 、 土 地 使
用權轉 讓 、 土 地 使 用權 出 租 、 土 地 使 用權 抵押 、 土 地 使 用權 中 止 、 劃 撥土
地 使 用權 ,以及 附則 等 八 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