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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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償 。
                               按 照 《境內機構對外         擔 保管理    辦 法》  第   42  條 的規定,未     到 外 匯 管理局

                           辦 理登  記  或 審  批 手 續  的對外   擔 保,   日 後要進行對外       履  約  時,外   匯 管理局    不
                           批准  其 購 匯 及 匯 出。而同一       辦 法中   第  48  條和第    49  條 也規定,    如擔  保人未

                           經 批准  擅 自出   具 對外  擔 保,其對外出        具 的 擔 保 合 同 無 效 。



                           七、物權法


                               大陸的《     物權  法》於     2007  年  3  月  16  日 經 第 十 屆 全 國人  民 代表  大會  第
                           五 次 會 議通   過,由國務院       頒 布 後自同年      10  月  1  日 起 實施。  全文  分為總    則 、
                           所有  權 、 用 益 物權   、 擔 保 物權   ,以及    占 有等   五 編,  共 十 九章如下      :

                               第一編       總  則 : 包括  第 一  章基  本  原 則  、 第二章物權     的設立、     變更   、 轉

                                        讓  和 消  滅  (  內  含 第  一 節不動  產登  記  、 第二節動   產  交 付 以及   第
                                        三 節 其 他 規定   )   和第  三 章物權  的保  護;
                               第二編       所有  權:包括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五章國家所有        權和  集體所有

                                        權 、 私 人所有  第八章共  有,以及     第九章  建 築 物 區 分所有  的特別規定  權 、 第 七 章 相
                                                     權 、 第 六 章 業主的
                                        鄰關係、
                                                                        所有
                                                                             權取得
                                                                                              ;
                                             物權
                                                  :
                                                    包括
                                                         第
                                                                一
                                                                  般
                                                           十
                                                              章
                                        用

                               第三編
                                           益
                                                                                        使
                                                                                   基
                                                                      、
                                                                                      地
                                                                               章
                                               十
                                                        設
                                          、
                                        權
                                             第
                                                          用
                                        及 第 十 四章  二章建 地 役 權 ;    地  使  用權  規定、  第  十三 第  十一  宅 章  土  地承包經營 用權  ,以
                               第四編       擔 保 物權  : 包括  第 十 五 章 一 般 規定、     第 十 六 章 、 抵押    權  (  內 含
                                        第 一  節  一 般 抵押  權 以及  第二節最     高額抵押     權  )  、 第 十  七  章 質 權
                                        ( 內 含  第 一 節動  產  質 權 以及  第二節權利      質 權  )   及  第 十 八  章 留置
                                        權 ;
                               第五編       占 有 : 包括  第 十 九章   占 有及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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