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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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劃 撥  地因為是向政       府無   償借  用  的 性 質  ,所以,    拍  賣 劃 撥  地的  使  用權  所
                           得 的  價  款  ,在  依  法 繳  納  相當於  批  租 地應  繳  納 的  土  地  使 用權  出 讓  金的  款額

                           後,  抵押  權 人 才 有 優 先 受償    權 。


                           (三)質押

                               《 擔 保法》中所規        範 的 質押   ,包括   動 產 質押   與 權利   質押  。

                               動 產  質押  是  指 債 務人  或第   三人   將 其 動  產 移交債   權  人 占 有,   將 該  動 產作
                           為 債 權  的 擔 保。  債  務人  不 履  行 債 務時,    債  權 人有  權 依  照  本法規定以     該  動 產

                           折 價或  以 拍 賣 、 變 賣該    動 產的  價 款優   先 受償   。
                               權利  質押   的 標 的 物 包括   如下   :

                               1.   匯 票 、 支 票 、本  票 、 債 券、  存款   單 、 倉 單 及提   單 ;
                               2.   依 法可以  轉 讓 的 股份   、 股 票;

                               3.   依 法可以  轉 讓 的商  標 專 用權   ,專   利權  、 著 作 權 中的   財 產 權 ;
                               4.   依 法可以  質押  的其  他 權利   。

                               以 匯  票 、 支  票 、本  票 、  債 券、   存款  單  、 倉 單  及提  單 出 質  者 ,應當在     合

                           同 約 定的期    限  內,  將權利   憑  證 交 付  質 權 人。   質押合   同自   權利   憑  證 交  付 之 日

                           起 生 效 。

                           (四)留置


                                                  留置
                                                                  人
                                                                     按
                                                                權
                                                           指
                                                              債
                                               稱
                                                                                   權
                                                                               人有
                                                                            權
                                                                                          本法規定
                                                                                        照
                                                                                      依
                                                                          債
                           產,  《  擔  保法》中所   不  按 照 合  同 約 定的期  ,是  限  履 行 債  務的,  照  合  同  約  定  占  有  債  務人的  動
                               債
                                 務人
                           留置該   財 產,以    該 財 產 折 價或   以 拍 賣 、 變 賣該    財 產的   價 款優  先 受償   。
                               因保管    合 同、   運 輸合  同、加工承       攬 合  同發生的    債  權 , 債  務人  不  履 行 債
                           務 者 ,  債 權 人有  留置   權 。 留置   擔 保的   範圍  包括主    債 權  及  利 息  、 違 約  金、  損
                           害 賠 償 金,   留置  物 保管   費 用和  實現   留置  權 的 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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