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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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外 匯 管理 條例 》的規定,中國大陸的境內機構、境內 個 人的外
匯 收支 或 外 匯 經營 活動 ,以及境外機構、境外 個 人在境內的外 匯 收支 或 外
匯 經營 活動 , 都 適 用 本 條例 。
所 謂 的 「 境內機構 」 ,是 指 大陸境內的國 家 機關、企業、 事 業 單位 、
社 會 團 體 及 部 隊 等, 但不 包括外國 駐 大陸外 交領 事 機構以及國 際 組織 駐 大
陸 代表 機構。所 謂 的 「 境內 個 人 」 ,是 指 大陸 公民和 在大陸境內 連續居 住
滿 一年的外國人, 但不 包括外國 駐 大陸外 交 人員 和 國 際 組織 駐 大陸 代表 。
《外 匯 管理 條例 》中所 稱 的 「 經 常 專 案」 ,是 指 國 際 收支 中 涉 及 貨
物 、 服 務、 收 益及經 常 轉 移 的 交 易 專 案 等。 「 經 常項目 」 的外 匯 收支 必須
具 有 真 實、 合 法的 交 易基 礎 。而 「 資本 項目 」則 是 指 國 際 收支 中 引 起 對外
資產 和負 債水準 發生 變化 的 交 易 專 案 ,包括資本 轉 移 、 直接 投資、證券投
資、 衍 生產 品 及 貸款 等。
根據《外 匯 管理 條例 》,經營外 匯 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 按 照 外 匯 管理
局的規定為 客 戶 開立外 匯帳戶 ,並 通 過外 匯帳戶 辦 理外 匯 業務。 此 外,經
營外 匯 業務的金融機構,應當 。 依 法向外 匯 管理局 報送 客 戶 的外 匯 收支 及 帳
戶變動情況
易不
以外
未在許
此
,
之間的
交
易
另
國
項目
屬
交
易
貨
結
算
,是
可 家 中國大陸境內 有規定 逕 自 者 除外。因 禁止 外 幣流通 ,在大陸境內台商 ,而 , 且 境內 交 公司 的 得 款 在境外 幣 計 價結 若 算 , 但
內
互
相以外
幣
計
境內
或
價結
算
於 違 法的行為。
中國大陸對外 債 實行規模管理, 借 用 外 債 應當 按 照 國 家 有關規定 辦
理,並向外 匯 管理局 辦 理外 債 登 記 。外 匯 管理局 負責全 國的外 債 統 計與監
測 ,並定期 公 布 外 債 情況 。
提供對外 擔 保, 必須 向外 匯 管理局 申 請,外 匯 管理局根據 申 請人的資
產 負 債 等 情況 ,作出 批准 或不 批准 的 決 定 ;申 請人簽訂對外 擔 保 合 同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