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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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外國銀行分行 ;
4. 外國銀行 代表 處 。
上 述 1. 至 3. 項 所列的機構, 統稱 為 「 外資銀行營業 性 機構 」 。
上 述 1. 的外商 獨 資銀行與 2. 的中外 合 資銀行, 雖 然 都 含 有外資 股 東 ,
但 是總 公司都 是在中國大陸境內 註冊 的 獨 立法人,根據《外資銀行管理 條
例 》的規定,外商 獨 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的 註冊 資本 ( 實 繳 資本 ) 最 低 限
額 為 10 億元 人 民幣 , 或者 等 值 的自由兌 換 貨幣 。同時,這兩種銀行在大陸
境內的總行 撥給 各分 支 機構營 運 資金的總 和 , 不 得 超 過總行資本 額 的
60% 。
至 於上 述 3. 的外國銀行分行,應由其國外的總行 無 償撥給 不 低 於 2 億
元 人 民幣或者 等 值 的自由兌 換 貨幣 的營 運 資金。而 且 ,營 運 資金的 30% 應
當以銀監會 指 定的生 息 資產 形 式 存 在。也就是 說 , 匯 入營 運 資金的三成,
不 能 夠 自由 運用 。根據這 項 規定,外國銀行分行的資金成本相對提 高 ,也
減 弱 了外國銀行分行對外商 獨 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 和 陸資銀行的 競 爭
力 。 外國銀行 代表 處不 算 是 「 營業 性 機構 」 , 只 可以從 事 與其 代表 的外國
銀行業務相關的
必須具
備
業務,
性
銀監會 外資銀行營業 批准 : 聯 絡、 機構 市場調 如 要經營人 查 、諮詢等 民幣 非 營業 性活動 。 下 列 條 件 ,並經
1. 提出 申 請前在中國大陸境內開業 3 年以上 ;
2. 提出 申 請前 2 年 連續 盈 利 ; 以及
3. 銀監會規定的其 他 審慎 性條 件 。
外商 獨 資銀行、中外 合 資銀行經銀監會 批准 ,可以經營 下 列 部 分 或全
部 外 匯 業務 和 人 民幣 業務 :
1. 吸 收 公 眾存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