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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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提供 信用狀 服 務及 擔 保 ;
12. 代 理 收 付 款項 及 代 理保險業務 ;
13. 提供保管 箱 服 務 ;
14.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 督 管理機構 批准 的其 他 業務。
上 述 的經營 範圍 由商業銀行 章 程規定, 報 銀監會 批准 。 至 於商業銀行
若 要經營 結匯 、 售匯 業務, 則須 由中國人 民 銀行 批准 。
商業銀行以 安 全性 、 流動性 、 效 益 性 為經營 原 則 ,實行自主經營,自
擔 風險,自 負 盈 虧 ,自 我 約 束 。在開展業務時, 不 受 任 何 單位和個 人的 干
涉 。商業銀行以其 全部 法人 財 產 獨 立承 擔民事責 任。
商業銀行 依 法 接 受 銀監會的監 督 管理, 但 法 律 規定其有關業務 接 受 其
他 監 督 管理 部門或 機構監 督 管理的, 依 照 其規定。
三、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大陸的《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於 2006 年 11 月 8 日 制 訂,在 2006 年 11
月 11 《外資銀行管理 第 478 條例 號 令公 頒 布 , 取代 2006 了先前在 年 12 2001 11 年 12 月 20 日 由國
日 由國務院
月
布 ,並自
日 起 施行。
》的
》。
務院
公 布 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
《外資銀行管理
任,以及
等 七 章 。
監 督 管理、 終 止 與 清算 條例 、法 》 共 73 條例 條 ,分為總 附則 則 、設立與登 記 、業務 範圍 、
律責
根據《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的規定,所 謂 外資銀行,是 指 依 照 大陸有
關法 律 、法規,經 批准 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的 下 列機構 :
1. 一 家 外國銀行 單獨 出資 或 一 家 外國銀行與其 他 外國金融機構 共 同出
資設立的外商 獨 資銀行 ;
2. 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的 公司 、企業 共 同出資設立的中外 合 資銀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