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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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提供  信用狀  服 務及   擔 保 ;
                               12.  代 理 收 付 款項  及 代 理保險業務      ;

                               13.  提供保管   箱 服 務 ;
                               14.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        督 管理機構     批准  的其   他 業務。


                               上 述  的經營   範圍   由商業銀行      章  程規定,     報 銀監會    批准  。  至 於商業銀行
                           若 要經營   結匯   、 售匯  業務,    則須   由中國人    民 銀行   批准   。
                               商業銀行以      安  全性  、 流動性    、  效 益 性  為經營   原 則  ,實行自主經營,自

                           擔 風險,自     負  盈 虧 ,自  我 約  束 。在開展業務時,          不 受  任  何 單位和個    人的   干

                           涉 。商業銀行以其        全部   法人  財 產 獨 立承   擔民事責     任。
                               商業銀行     依  法 接 受  銀監會的監      督 管理,    但 法  律 規定其有關業務        接  受 其
                           他 監 督 管理   部門或   機構監    督 管理的,     依 照 其規定。




                           三、外資銀行管理條例

                               大陸的《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於   2006  年  11  月  8  日 制 訂,在  2006  年  11


                           月  11  《外資銀行管理  第  478 條例  號 令公  頒 布 , 取代  2006 了先前在  年  12  2001  11  年  12  月  20  日 由國
                                日 由國務院
                                                                            月
                                                        布 ,並自
                                                                                  日 起 施行。
                                                   》的
                                                              》。
                           務院
                               公 布 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
                               《外資銀行管理
                                                          任,以及
                                                                       等 七 章 。
                           監 督 管理、    終 止 與 清算  條例 、法  》 共  73  條例 條 ,分為總    附則  則 、設立與登  記 、業務  範圍  、
                                                     律責
                               根據《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的規定,所        謂 外資銀行,是        指 依 照  大陸有
                           關法  律 、法規,經      批准   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的            下 列機構    :
                               1.   一 家 外國銀行   單獨   出資  或  一  家 外國銀行與其       他  外國金融機構      共  同出

                                  資設立的外商       獨 資銀行    ;
                               2.   外國金融機構與中國的          公司  、企業    共 同出資設立的中外          合 資銀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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