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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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    民 銀行經國務院       批准   ,有  權 對 該 銀行進行      檢 查 監 督 。
                          中國人    民  銀行根據     履 行  職 責  的需要,有     權  要求銀行業      報送  必  要的資產

                      負 債表   、 利  潤表  以及其    他  財 務會計、    統  計 報 表  和 資 料  ,並  和  銀監會、證監
                      會與保監會      建  立監  督 管理資    訊 之  共用  機  制 。 此  外,中國人      民  銀行  負責統   一

                      編 製 全 國金融    統 計資   料 、 報 表 ,並   按 照 國 家 有關規定      予 以 公 布 。


                      二、商業銀行法

                          大陸的《商業銀行法》於               1995  年  5  月  10  日 制 訂,並於  2003  年  12  月

                      27  日 修 正 。 共  95  條 ,分為總   則 、商業銀行的設立          和 組織機構、對        存款  人的
                      保 護  、 貸款  和  其 他  業務的   基 本規   則 、 財  務會計、監      督  管理、   接 管  和 終 止  、

                      法 律責   任 和附則    等 九章  。
                          中國大陸所       稱 的商業銀行,是         指 依  照 《商業銀行法》         和 《 公司   法》設

                      立的  吸 收 公 眾存款     、發放   貸款   、 辦 理 結 算 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                           下 列  部 分 或者全部     業

                      務 :
                             吸 收 公 眾存款    ;
                           1.
                             發放短期、中期    結 算 ;    期 貸款   ;
                                             和長
                           2.
                             辦 理國內外
                           3.

                           5.  4.   辦 理 票 據承兌與 債 券 ;   貼 現 ;
                             發行金融
                           6.   代 理發行、  代 理兌   付 、承  銷 政 府 債 券 ;
                           7.   買賣  政 府 債 券、金融   債 券 ;

                           8.   從 事 同業  拆借  ;
                           9.   買賣  、 代 理 買賣  外 匯 ;

                           10.  從 事 銀行  卡 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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