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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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 民 銀行經國務院 批准 ,有 權 對 該 銀行進行 檢 查 監 督 。
中國人 民 銀行根據 履 行 職 責 的需要,有 權 要求銀行業 報送 必 要的資產
負 債表 、 利 潤表 以及其 他 財 務會計、 統 計 報 表 和 資 料 ,並 和 銀監會、證監
會與保監會 建 立監 督 管理資 訊 之 共用 機 制 。 此 外,中國人 民 銀行 負責統 一
編 製 全 國金融 統 計資 料 、 報 表 ,並 按 照 國 家 有關規定 予 以 公 布 。
二、商業銀行法
大陸的《商業銀行法》於 1995 年 5 月 10 日 制 訂,並於 2003 年 12 月
27 日 修 正 。 共 95 條 ,分為總 則 、商業銀行的設立 和 組織機構、對 存款 人的
保 護 、 貸款 和 其 他 業務的 基 本規 則 、 財 務會計、監 督 管理、 接 管 和 終 止 、
法 律責 任 和附則 等 九章 。
中國大陸所 稱 的商業銀行,是 指 依 照 《商業銀行法》 和 《 公司 法》設
立的 吸 收 公 眾存款 、發放 貸款 、 辦 理 結 算 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根據《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 下 列 部 分 或者全部 業
務 :
吸 收 公 眾存款 ;
1.
發放短期、中期 結 算 ; 期 貸款 ;
和長
2.
辦 理國內外
3.
5. 4. 辦 理 票 據承兌與 債 券 ; 貼 現 ;
發行金融
6. 代 理發行、 代 理兌 付 、承 銷 政 府 債 券 ;
7. 買賣 政 府 債 券、金融 債 券 ;
8. 從 事 同業 拆借 ;
9. 買賣 、 代 理 買賣 外 匯 ;
10. 從 事 銀行 卡 業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