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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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27 日 修 正 。 共 53 條 ,分為總 則 、組織機構、人 民幣 、業務、金融監 督
管理、 財 務會計、法 律責 任與 附則 等 八 章 。
1995 年的 制 訂,確立了中國人 民 銀行作為大陸中 央 銀行的地 位 ,並由
中國人 民 銀行主管 全 國的金融 ( 含 銀行、證券、保險 ) 以及 制 訂 和執 行 貨幣
政策。
2003 年的 修 正 , 配 合 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的成立, 把 中國人 民 銀
行 原 來 對金融機構的監理 職 權 , 轉 由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 負責 ,而由
中國人 民 銀行專 責扮演 國 家貨幣 政策的 角色 。
雖 然 把 監理的 職 權 撥給 了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 但 是中國人 民 銀
行為監 測 金融 市場 的 運 行 情況 ,對金融 市場 實施 宏 觀 調控 , 促 進其協 調 發
展, 仍 然有 權 對金融機構以及其 他 單位和個 人的 下 列行為進行 檢 查 監 督 :
1. 執 行有關 存款準 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
2. 與中國人 民 銀行特種 貸款 ( 指 國務院 決 定的由中國人 民 銀行向金融
機構發放的 用 於特定 目 的之 貸款 ) 有關的行為 ;
3. 執 行有關人 民幣 管理規定的行為 ;
4. 執 行有關銀行間同業 匯 管理規定的行為 拆借 市場 、銀行間 債 券 市場 管理規定的行為 ;
5. 執 行有關外
;
6. 執 行有關
7. 代 理中國人 黃 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庫 的行為 ; ;
民 銀行經理國
8. 執 行有關 清算 管理規定的行為 ;
9. 執 行有關 反洗錢 規定的行為。
同時,中國人 民 銀行 依 執 行 貨幣 政策 和 維 護 金融穩定的需要,可 建議
銀監會對銀行業進行 檢 查 監 督 。銀監會應當自 收到 建議 之 日 起 三十 日 內 予
以 回覆 。
當銀行業出現 支 付困難 ,可能 引 發金融風險時,為了 維 護 金融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