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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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27  日 修 正 。 共  53  條 ,分為總    則 、組織機構、人         民幣  、業務、金融監         督
                           管理、   財 務會計、法      律責   任與  附則   等 八 章 。

                               1995  年的  制 訂,確立了中國人          民 銀行作為大陸中         央 銀行的地     位 ,並由
                           中國人   民 銀行主管     全  國的金融      (  含 銀行、證券、保險       )   以及  制 訂  和執  行 貨幣

                           政策。
                               2003  年的  修 正  , 配 合 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的成立,                   把  中國人   民 銀

                           行 原 來  對金融機構的監理         職  權 , 轉  由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               負責  ,而由
                           中國人   民 銀行專    責扮演    國 家貨幣    政策的   角色   。

                               雖 然  把 監理的    職 權  撥給  了銀監會、證監會與保監會,                但  是中國人     民 銀
                           行為監   測  金融  市場   的  運 行 情況  ,對金融     市場   實施  宏 觀  調控  , 促  進其協    調 發

                           展,  仍 然有   權 對金融機構以及其          他 單位和個     人的  下 列行為進行      檢 查 監 督 :
                               1.   執 行有關  存款準    備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

                               2.   與中國人   民  銀行特種    貸款    (  指  國務院  決  定的由中國人      民 銀行向金融
                                  機構發放的      用 於特定    目 的之   貸款  )   有關的行為   ;

                               3.   執 行有關人   民幣   管理規定的行為        ;
                               4.   執 行有關銀行間同業  匯 管理規定的行為  拆借  市場  、銀行間  債 券 市場  管理規定的行為        ;

                               5.   執 行有關外
                                                               ;
                               6.   執 行有關

                               7.   代 理中國人  黃 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庫 的行為  ;    ;
                                             民 銀行經理國
                               8.   執 行有關  清算  管理規定的行為         ;

                               9.   執 行有關  反洗錢    規定的行為。

                               同時,中國人        民 銀行  依  執 行 貨幣   政策  和  維 護  金融穩定的需要,可           建議

                           銀監會對銀行業進行           檢 查 監  督 。銀監會應當自         收到  建議   之 日 起  三十  日  內 予
                           以 回覆  。

                               當銀行業出現        支 付困難    ,可能    引 發金融風險時,為了           維  護 金融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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