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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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 級 派 出機構的     職掌   如下  :

                             1.   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

                                    根據銀監會的授         權 ,  制 定有關監理法規、          制 度方面的實施       細  則和

                               規定,    負責   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                支 機  搆 的設立、     變更  、  終 止
                               和  業務  活動   的監  督 管理,    依 法對金融      違 法、  違  規行為進行      查  處  , 審 查

                               和  批准高   級  管理人員任      職 資 格  , 統 計有關資     料  和 資 訊  , 負責  局機關    和
                               系 統 檔 的 建 設、    紀 檢 和 幹 部 管理工作。

                             2.   計畫單列市銀監局


                                    根據銀監會的授         權  ,  制 定有關監理法規、         制 度方面的實施       細  則和
                               規定,    負責   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                支 機  搆 的設立、     變更  、  終 止

                               和  業務  活動   的監  督 管理,    依 法對金融      違 法、  違  規行為進行      查  處 , 審 查
                               和  批准高   級  管理人員任      職 資 格  , 統 計有關資     料  和 資 訊  ,在上   報 銀監會

                               的同時    抄報   所在  省 銀監局,     負責   局機關    和 系 統  檔 的 建  設、  紀  檢 和 幹 部
                               管理工作。


                               銀監分局
                             3.
                                    根據銀監會      和  省 、自  機  治  區 、  直  轄  市  銀監局的授 、  終  止和  權  ,  負責  對有關銀  督  管
                                                                                      活動
                                                    支
                                                        搆
                                                                                 業務
                                                                    變更
                               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
                                                          的設立、
                                                                                          的監
                               理,
                                                                      的
                                                                                        村
                                                                                          信用社
                                                                        城
                                                                          市信用社和農
                                                                    市
                               任  職  依  法對金融 , 負責  違  法、  違  規行為進行 事處  的 縣  查  處  ,  審  查  和  批准高  級  管理人員  及
                                    資
                                      格
                                                        辦
                                               未設監管
                               聯  社 的監理工作,       統  計有關資     料 和 資  訊 , 負責   分局機關     和 系  統 檔 的 建
                               設、   紀 檢 和 幹 部 管理工作。
                             4.   監管辦事處
                                    監管  辦  事處  主要根據銀監局         或 銀監分局的授        權 ,  負責  所在  縣  市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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