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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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級 派 出機構的 職掌 如下 :
1. 省、自治區、直轄市銀監局
根據銀監會的授 權 , 制 定有關監理法規、 制 度方面的實施 細 則和
規定, 負責 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 支 機 搆 的設立、 變更 、 終 止
和 業務 活動 的監 督 管理, 依 法對金融 違 法、 違 規行為進行 查 處 , 審 查
和 批准高 級 管理人員任 職 資 格 , 統 計有關資 料 和 資 訊 , 負責 局機關 和
系 統 檔 的 建 設、 紀 檢 和 幹 部 管理工作。
2. 計畫單列市銀監局
根據銀監會的授 權 , 制 定有關監理法規、 制 度方面的實施 細 則和
規定, 負責 對有關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 支 機 搆 的設立、 變更 、 終 止
和 業務 活動 的監 督 管理, 依 法對金融 違 法、 違 規行為進行 查 處 , 審 查
和 批准高 級 管理人員任 職 資 格 , 統 計有關資 料 和 資 訊 ,在上 報 銀監會
的同時 抄報 所在 省 銀監局, 負責 局機關 和 系 統 檔 的 建 設、 紀 檢 和 幹 部
管理工作。
銀監分局
3.
根據銀監會 和 省 、自 機 治 區 、 直 轄 市 銀監局的授 、 終 止和 權 , 負責 對有關銀 督 管
活動
支
搆
業務
變更
行業金融機構及其分
的設立、
的監
理,
的
村
信用社
城
市信用社和農
市
任 職 依 法對金融 , 負責 違 法、 違 規行為進行 事處 的 縣 查 處 , 審 查 和 批准高 級 管理人員 及
資
格
辦
未設監管
聯 社 的監理工作, 統 計有關資 料 和 資 訊 , 負責 分局機關 和 系 統 檔 的 建
設、 紀 檢 和 幹 部 管理工作。
4. 監管辦事處
監管 辦 事處 主要根據銀監局 或 銀監分局的授 權 , 負責 所在 縣 市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