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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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提供保管 箱 服 務 ;
11. 提供資 信調 查 和 諮詢 服 務 ;
12.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 督 管理機構 批准 的其 他 業務。
對於中國境內 公民 客 戶 ,外國銀行分行 只 可 吸 收 中國境內 公民 每筆 不
少 於 100 萬 元 人 民幣 的定期 存款 。同時,外國銀行分行 若 要經營 結匯 、 售
匯 業務, 必須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准 。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國大陸的《銀行業監 督 管理法》於 2003 年 12 月 27 日 制 訂,並於
2006 年 10 月 31 日 修 正 。 全文共 52 條 ,分為總 則 、監 督 管理機構、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監 督 管理措施、法 律責 任及 附則 等 六 章 。
《銀行業監 督 管理法》確定了銀監會及其各 級 派 出機構, 掌 管中國大
陸 官 方對 全 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 活動 監 督 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 稱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 指 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
城 市信用 合 作 社 、 農 村 信用 信 合 作 社 等 吸 收 公 眾存款 公司 的金融機構、政策 租賃 公司 、經銀 性 銀
、
財
公司
託
投資
公司
、
務
行、金融資產管理
、金融
他
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
監會
批准
構。
銀監會應當 設立的其 和 中國人 金融機構,以及經銀監會 民 銀行、證監會 和 保監會 批准 建 立監理資 訊 共用 機
制 ,也可以 和 其 他 國 家或 地 區 的銀行業監理機構 建 立監理 合 作機 制 ,實施
跨 境監理。
銀監會在 處 置 銀行業風險、 查 處 有關金融 違 法行為等監理 活動 中,地
方政 府 、各 級 有關 部門 應當 予 以 配 合 和 協助。而國務院 審 計、監察等機
關,應當 依 照 法 律 規定對銀監會進行監 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