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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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提供保管  箱 服 務 ;
                           11.  提供資  信調  查 和 諮詢   服 務 ;

                           12.  經國務院銀行業監       督 管理機構     批准   的其  他 業務。

                          對於中國境內        公民   客 戶  ,外國銀行分行        只  可 吸  收  中國境內   公民   每筆  不

                      少 於   100  萬 元  人 民幣  的定期   存款  。同時,外國銀行分行             若  要經營   結匯  、 售
                      匯 業務,    必須  經中國人     民 銀行   批准  。



                      四、銀行業監督管理法


                          中國大陸的《銀行業監             督 管理法》於       2003  年  12  月  27  日 制 訂,並於
                      2006  年  10  月  31  日 修 正 。 全文共  52  條 ,分為總   則 、監   督 管理機構、監       督 管

                      理 職 責 、監   督 管理措施、法        律責  任及  附則   等 六 章 。
                          《銀行業監       督 管理法》確定了銀監會及其各                 級  派  出機構,   掌  管中國大

                      陸 官 方對   全 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               活動  監 督 管理的工作。
                          本法所    稱  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是            指  在中國大陸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

                      城 市信用    合  作 社 、  農 村 信用  信 合 作  社 等 吸  收 公 眾存款  公司  的金融機構、政策  租賃  公司  、經銀 性  銀
                                                             、
                                                               財
                                                        公司
                                                 託
                                                   投資
                                        公司
                                             、
                                                                 務
                      行、金融資產管理
                                                                        、金融
                                         他
                                                                          在境外設立的金融機
                      監會
                           批准

                      構。
                          銀監會應當  設立的其  和  中國人  金融機構,以及經銀監會  民  銀行、證監會  和  保監會 批准  建  立監理資  訊  共用  機
                      制 ,也可以     和  其 他  國 家或  地 區 的銀行業監理機構           建 立監理    合  作機  制 ,實施
                      跨 境監理。
                          銀監會在      處 置 銀行業風險、        查 處 有關金融     違  法行為等監理       活動   中,地
                      方政   府  、各  級 有關   部門  應當   予 以  配  合  和  協助。而國務院       審  計、監察等機
                      關,應當     依 照 法 律 規定對銀監會進行監            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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