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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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須   向外  匯  管理局   辦 理對外    擔 保登   記 。  唯 一的  例  外 情  形 是經國務院      批准  ,
                      為 使  用 外國政    府或  國 際  金融組織     貸款  ,進行    轉  貸 而提供對外      擔 保  者 , 無須

                      向外  匯 管理局    申 請。
                          銀行業在經       批准  的經營    範圍   內,可以     直接  向境外提供商業         貸款   。其  他

                      境內的    非 銀行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              貸款   , 則必須    向外  匯 管理局提出       申 請,
                      獲准   後 才 能進行。所有向境外提供的商業                  貸款  ,  必須  向外   匯  管理局   辦 理登

                      記 。



                      六、擔保法

                          中國大陸的《        擔 保法》於      1995  年  6  月  30  日 由 第 八 屆 全 國人  民 代表  大

                      會 常 務委員會     第  十 四次  會  議通  過,並經國務院         頒 布 ,於同年       10  月  1  日  實

                      施。   全文共   有  九 十  六 條 ,分為總     則 、保證、     抵押   、 質押  、  留置  、定金    和附
                      則 等 七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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