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62
54
必須 向外 匯 管理局 辦 理對外 擔 保登 記 。 唯 一的 例 外 情 形 是經國務院 批准 ,
為 使 用 外國政 府或 國 際 金融組織 貸款 ,進行 轉 貸 而提供對外 擔 保 者 , 無須
向外 匯 管理局 申 請。
銀行業在經 批准 的經營 範圍 內,可以 直接 向境外提供商業 貸款 。其 他
境內的 非 銀行機構向境外提供商業 貸款 , 則必須 向外 匯 管理局提出 申 請,
獲准 後 才 能進行。所有向境外提供的商業 貸款 , 必須 向外 匯 管理局 辦 理登
記 。
六、擔保法
中國大陸的《 擔 保法》於 1995 年 6 月 30 日 由 第 八 屆 全 國人 民 代表 大
會 常 務委員會 第 十 四次 會 議通 過,並經國務院 頒 布 ,於同年 10 月 1 日 實
施。 全文共 有 九 十 六 條 ,分為總 則 、保證、 抵押 、 質押 、 留置 、定金 和附
則 等 七 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