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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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匯 管理 條例 》 共 54 條 ,分為總 則 、經 常 專 案 外 匯 管理、資本專 案
外 匯 管理、金融機構外 匯 業務管理、人 民幣匯率和 外 匯市場 管理、監 督 管
理、法 律責 任以及 附則 等 八 章 。
大陸所 稱 的外 匯 ,是 指 下 列以外 幣 表 示 的可以 用 作國 際 清償 的 支 付 手
段和 資產 :
1. 外 幣 現 鈔 ,包括 紙 幣 、 鑄 幣 ;
2. 外 幣 支 付憑 證 或 支 付 工 具 ,包括 票 據、銀行 存款 憑 證、銀行 卡 等 ;
3. 外 幣 有 價 證券,包括 債 券、 股 票 等 ;
4. 特別提 款 權 ; 其 他 外 匯 資產。
國務院 直 轄 的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及其分 支 單位 為大陸的外 匯 主管機構,
依 法 履 行外 匯 管理 職 責 ,有 權採 取 下 列措施 :
1. 對經營外 匯 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 場 檢 查 ;
2. 進入 涉 嫌 外 匯 違 法行為發生 場 所 調 查取 證 ;
3. 詢問有外 匯 收支 或 外 匯 經營 活動 的機構 和個 人,要求其對與 被調 查
外 匯 違 法 事 件 直接 有關的 事 項 作出 說 明 ;
4. 查 閱 、 複 製 與 被調 查 查 外 匯 違 法 事 件 直接 事 有關的 和直接 交 易單 證等資 單位 料; 個 人
匯
違
外
製
複
被調
法
人
、
有關的
事
件
的當
、
5.
查
閱
的
及相關
財
料
料 ,可以 務會計資 予 以 封 存 ; 檔 ,對可能 被轉 移 、 隱匿 或 毀 損 的 檔 和 資
6. 經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 或 省 級 外 匯 管理局 負責 人 批准 , 查 詢 被調 查 外 匯
違 法 事 件 的當 事 人 和直接 有關的 單位 、 個 人的 帳戶 , 但個 人 儲蓄 存
款 帳戶 除外 ;
7. 對有證據證明已經 或 可能 轉 移 、 隱匿違 法資金等 涉 案財 產 或 隱匿 、
偽 造、 毀 損 重 要證據 者 ,可以 申 請人 民 法院 凍 結或 查 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