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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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匯 管理   條例  》 共  54  條 ,分為總    則 、經   常 專 案 外 匯 管理、資本專        案
                      外 匯  管理、金融機構外          匯  業務管理、人       民幣匯率和      外  匯市場   管理、監     督  管

                      理、法    律責  任以及    附則  等 八 章 。
                          大陸所    稱  的外  匯  ,是  指  下 列以外   幣  表 示 的可以    用  作國  際 清償   的 支 付  手

                      段和  資產   :
                           1.   外 幣 現 鈔 ,包括  紙 幣 、 鑄 幣 ;

                           2.   外 幣 支 付憑  證 或 支 付 工 具 ,包括   票 據、銀行     存款   憑 證、銀行     卡 等 ;
                           3.   外 幣 有 價 證券,包括    債 券、   股 票 等 ;

                           4.   特別提  款 權 ; 其 他 外 匯 資產。

                          國務院    直  轄 的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及其分       支 單位   為大陸的外      匯 主管機構,
                      依 法 履 行外   匯 管理   職 責 ,有   權採  取 下 列措施    :

                           1.   對經營外  匯 業務的金融機構進行現             場 檢 查 ;

                           2.   進入  涉 嫌 外 匯 違 法行為發生     場 所 調 查取   證 ;
                           3.   詢問有外  匯  收支  或 外  匯 經營  活動   的機構    和個  人,要求其對與         被調  查
                             外 匯 違 法 事 件 直接    有關的    事 項 作出   說 明 ;

                           4.   查 閱 、 複 製 與 被調  查 查 外 匯 違 法 事 件 直接  事 有關的  和直接  交 易單  證等資  單位  料;  個    人

                                                  匯
                                                    違
                                               外
                                      製
                                    複
                                         被調
                                                      法
                                                                    人
                                                                                        、
                                                                             有關的
                                                        事
                                                           件
                                                             的當
                                  、
                           5.
                             查
                                閱
                             的
                                              及相關
                                財
                                           料
                             料 ,可以  務會計資  予 以 封 存 ;    檔  ,對可能  被轉   移  、  隱匿  或  毀  損  的  檔  和  資
                           6.   經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  或  省 級  外 匯 管理局   負責   人  批准  , 查  詢 被調  查 外  匯
                             違  法 事 件 的當   事 人 和直接    有關的    單位  、  個 人的  帳戶   ,  但個  人 儲蓄  存
                             款 帳戶   除外   ;
                           7.   對有證據證明已經       或  可能  轉 移  、 隱匿違    法資金等     涉 案財  產  或 隱匿  、
                             偽 造、   毀 損 重 要證據    者 ,可以    申 請人   民 法院   凍 結或  查 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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