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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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與銀行業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這 部 法 律 於 1995 年 6 月 30 日 經 第 八 屆 全 國人 民 代表 大會 常 務委員會
第 十 四次 會 議通 過,並以 第 五 十 二 號 主 席 令頒 布 實施。 全文共 24 條 。
其中 最重 要的規定,為銀行 或 其 他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 活
動 中 索 取 、 收受 賄賂 , 或 收受 各種 名義 的 回扣 、 手 續 費 者 , 將被 依 照 《關
於 懲 治 貪污 罪 賄賂 罪 的 補 充 規定》 和 《關於 懲 治 違 反公司 法的 犯罪 的 決
定》的有關規定 處 罰 。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
用卡規定的解釋
由於許多 司 法 案 件 中,對 信用 卡 的定 義 出現 不 同的 說 法,因 此 大陸的
全 國人大在 2004 年 12 月 29 日 特地 解釋 為 「信用 卡 是 指 由商業銀行 或 其 他
金融機構發行的 具 有 消 費 支 付 、 信用 貸款 、 轉 賬 結 算 、 存取 現金等 全部功
能 或部 分 功 能的 電子支 付卡 」 。
(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中國大陸於 1988 年 9 月 8 日 由國務院發 布 《現金管理 暫 行 條例 》, 共
則 、現金管理
等 四章
25
。
條 ,分為總
不容
背景
,中國大陸並
業
人在經
取
規定機關、
因 此 當時的經 濟 環境與時 體 、 部 代 和 監 督 、法 事 律責 單位和個 任 和附則 許有自由的工商 濟活動 中, 活動 採 ,
團
隊
、企業、
轉 賬 方式進行 結 算 , 減少 使 用 現金,而 且 開 戶單位 對於 收支 和 使 用 現金,
必須接 受 開 戶 銀行的監 督 。
由於時 代 的 變 遷 ,本 條例 已 停 用 多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