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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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其他與銀行業監理有關的法律法規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                     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這 部 法 律 於   1995  年  6  月  30  日 經 第 八 屆 全 國人  民 代表  大會  常 務委員會

                           第 十 四次  會 議通   過,並以     第 五 十 二 號 主 席 令頒    布 實施。    全文共    24  條 。
                               其中   最重  要的規定,為銀行          或  其 他 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                  活

                           動 中 索  取 、 收受  賄賂   , 或 收受   各種   名義  的  回扣  、  手 續 費  者 , 將被  依  照 《關
                           於 懲  治  貪污  罪  賄賂  罪  的  補  充 規定》  和  《關於   懲  治  違  反公司  法的   犯罪   的 決

                           定》的有關規定        處 罰 。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

                                  用卡規定的解釋


                               由於許多     司  法 案 件  中,對   信用   卡 的定  義  出現  不 同的   說 法,因    此  大陸的
                           全 國人大在     2004  年  12  月  29  日 特地  解釋  為 「信用  卡 是 指 由商業銀行      或 其  他

                           金融機構發行的        具  有  消 費 支  付 、 信用  貸款  、  轉 賬  結 算 、  存取  現金等   全部功
                           能 或部  分 功 能的   電子支    付卡  」 。


                           (三)《現金管理暫行條例》  中國大陸於  1988  年  9  月    8  日 由國務院發  布 《現金管理  暫 行 條例  》,  共




                                        則 、現金管理
                                                                              等 四章
                           25
                                                                                     。
                             條 ,分為總
                                                                        不容
                                                      背景
                                                          ,中國大陸並
                                                                 業
                                                                            人在經
                                                                                                 取
                               規定機關、
                           因 此  當時的經    濟  環境與時 體  、 部  代  和 監 督 、法  事 律責  單位和個 任 和附則  許有自由的工商  濟活動  中,  活動 採  ,
                                          團
                                                   隊
                                                      、企業、
                           轉 賬 方式進行     結 算  ,  減少  使  用 現金,而    且  開 戶單位   對於   收支   和 使 用  現金,
                           必須接   受 開 戶 銀行的監      督 。
                               由於時    代 的 變 遷 ,本   條例  已 停 用 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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