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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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 範操 作, 那麼 《 貸款 通則 》的 廢 止 正 可以為商業銀行的業務 創 新 鬆 綁 。
1996 年 制 訂的《 貸款 通則 》是由 央 行發 布 的 部門 規 章 , 新制 訂的規 則
能否提 升 為法 律 法規的 層次 ,也 值得 觀察。
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大陸的《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 辦 法》是在 1997 年 10 月 23 日 中國人 民 銀
行發 布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全文共 38 條 ,分為總 則 、 離 岸銀行
業務的 申 請、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及 附則 等 四章 。
《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 辦 法》 雖 然由中國人 民 銀行 制 訂發 布 , 但 是人 民
銀行 卻不 是主管 單位 。 該辦 法的 第 6 條 規定,由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及其分局
擔 任 離 岸銀行業務的監管機關, 負責 離 岸銀行業務的 審 批 、管理、監 督和
檢 查 。
據 此 ,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於 1998 年 5 月 13 日 以 (98) 匯 管發 字第 09 號 令
發 布 《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 辦 法實施 細 則 》並 接 管了銀行業的 離 岸業務。
際
中國大陸所 稱 的 「 離 岸銀行業務 家 外 匯 」 相當於台灣的 批准 ,對 「 國 居 金融業務 客 戶」 」 ,
行經國
民
中資銀行及其分
「非
提供
支
管理局
指
係
。
服 務的
金融
:
」 與台灣的
「 離 岸銀行業務
大陸的
( 一 )英 文稱 活動 呼 : 對於這 項 金融業務,兩岸 「 國 際 金融業務 為 off-shore banking 」約 可 比 較 如下 ; 但 是
都稱
對於承作業務的銀行 部門 ,台灣 稱 為 off-shore banking unit ( 簡 稱
OBU) 而大陸方面並 沒 有特別針對 「 承作 部門」 給予 特別 稱 呼 ; 至 於
客 戶 在銀行的承作 部門 所開設的 帳戶 ,大陸 稱 為 off-shore banking
account ( 簡 稱 OBA) ,而台灣對於 帳戶 並 沒 有特定的 英 文稱 呼 。
( 二 ) 中 文稱 呼 : 對於這 項 金融業務,大陸 稱 為 「 離 岸銀行業務 」 ,台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