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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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 範操   作,  那麼   《 貸款  通則   》的  廢 止 正 可以為商業銀行的業務             創 新 鬆 綁 。
                          1996  年 制 訂的《    貸款   通則  》是由    央 行發  布  的  部門  規 章 ,  新制  訂的規   則

                      能否提    升 為法  律 法規的    層次   ,也  值得  觀察。




                      二、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
                          大陸的《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         辦 法》是在      1997  年  10  月  23  日 中國人  民  銀

                      行發  布 ,自    1998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全文共   38  條 ,分為總    則 、 離  岸銀行

                      業務的    申 請、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及           附則   等 四章   。
                          《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        辦  法》  雖 然由中國人      民  銀行  制 訂發   布 ,  但 是人  民
                      銀行  卻不   是主管    單位  。 該辦   法的  第   6  條 規定,由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及其分局

                      擔 任  離 岸銀行業務的監管機關,              負責  離  岸銀行業務的       審 批  、管理、監      督和

                      檢 查 。
                          據 此 ,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於      1998  年  5  月  13  日 以  (98)   匯 管發  字第  09  號 令
                      發 布 《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         辦 法實施    細 則 》並   接 管了銀行業的        離 岸業務。

                                                                               際
                          中國大陸所       稱 的  「 離 岸銀行業務  家  外  匯 」  相當於台灣的 批准  ,對  「 國  居  金融業務 客  戶」  」  ,
                                             行經國
                                                                                 民
                           中資銀行及其分
                                                                          「非
                                                                                          提供
                                          支
                                                          管理局
                        指
                      係
                                      。
                          服 務的
                      金融
                                                                                           :
                                                 」 與台灣的
                                 「 離 岸銀行業務
                          大陸的
                      ( 一 )英   文稱  活動 呼 : 對於這  項 金融業務,兩岸    「 國 際 金融業務 為  off-shore banking  」約  可 比 較 如下 ; 但 是
                                                                都稱
                             對於承作業務的銀行            部門  ,台灣    稱  為  off-shore banking unit (  簡  稱
                             OBU)   而大陸方面並      沒 有特別針對      「 承作   部門」    給予  特別  稱 呼  ; 至 於
                             客 戶  在銀行的承作       部門   所開設的     帳戶  ,大陸    稱  為  off-shore banking
                             account (  簡 稱  OBA)  ,而台灣對於    帳戶  並 沒 有特定的     英 文稱   呼 。
                      ( 二  ) 中 文稱   呼 :  對於這   項 金融業務,大陸         稱  為 「 離  岸銀行業務      」 ,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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