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78
70
之間的外 幣 拆款 業務上,而 忽 略 了 「 境外自然人與法人 」 的 領域 。
根據《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 辦 法》的規定,大陸的銀行開 辦離 岸業務,
僅限 於可自由兌 換 的外 幣 。銀行可以 申 請 下 列 部 分 或全部 離 岸銀行業務 :
( 一 ) 外 匯 存款 ,有以 下限制 :
1. 非 居 民 法人 最 低存款額 為等 值 5 萬美 元 之可自由兌 換 貨幣 , 非 居 民
自然人 最 低存款額 為等 值 1 萬美 元 之可自由兌 換 貨幣 。
2. 非 現 鈔 存款 。
( 二 ) 外 匯 貸款 ;
( 三 ) 同業外 匯 拆借 : 係 指 銀行與國 際 金融 市場 及境內其 他 銀行 離 岸資金
間之同業 拆借 ;
( 四 ) 國 際結 算 ;
(五) 發行大 額 可 轉 讓存款 證 : 係 指 以總行 名義 發行之大 額 可 轉 讓存款 證 ;
(六) 外 匯擔 保 ;
(七) 諮詢、 見 證業務 ;
(八) 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 批准 的其 他 業務。
岸銀行業務的管理
離
中國大陸對
差 異 ,相關管理 辦 法 重 點 摘 錄 如下 : 原 則 ,與一 般 國 際 境外金融業務 無 大
( 一 ) 銀行對 離 岸銀行業務應當與在岸銀行業務實行分 離型 管理,設立 獨
立之業務 部門 、 配 備專 職 業務人員及 離 岸銀行業務 帳戶 ,並 使 用 離
岸銀行業務專 用 憑 證 和 業務專 用章 。
( 二 ) 離 岸銀行業務與在岸銀行業務分 帳 管理, 離 岸業務之資產 負 債 和 損
益年 終 與在岸外 匯 業務稅後並 表 。
( 三 ) 銀行應當對 離 岸銀行業務風險 單獨 監 測 。外 匯 局 將 銀行 離 岸銀行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