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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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商業銀行資本 充 足 率不 低 於 8 % ; 非 銀行金融機構資本總 額 不 低 於
加 權 風險資產總 額 的 10 % ;
5. 內 部控制制 度 健 全 ;
6. 註冊 地金融機構監 督 管理 制 度 完 善 ;
7. 所在國 ( 地 區 ) 經 濟狀況良 好 ;
8. 中國銀行業監 督 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 他 審慎 性條 件 。
銀監員會根據金融業風險 狀況和 監管需要,可以 調整 境外金融機構投
資入 股 中資金融機構的資 格條 件 。
四、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中國大陸的《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實施 細 則 》由銀監會根據《銀行業監
督 管理法》、《商業銀行法》 和 《外資銀行管理 條例 》 制 訂。 全文共 134
條 ,分為總 則 、設立與登 記 、業務 範圍 、任 職 資 格 管理、監 督 管理、 終 止
與 清算 ,以及 附則 等 七 章 。
本 細 則 自 2006 年 12 月 11 日 起 施行。自施行之 日 起 ,中國銀監會 2004
條例
實施
26
日 公 布 的《外資金融機構管理
細 則 》同時
年
月
廢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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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內外資銀行外債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為加 強 外 債 的 全 口 徑 管理,有 效 調控 外 債 總 量 ,特別針對境
內的外資銀行,進行外 債 管理,並由國 家 發展 和 改革委員會 ( 簡 稱「 發改
委 」 ) 、中國人 民 銀行,以及銀監會 共 同 制 訂《境內外資銀行外 債 管理 辦
法》,於 2004 年 5 月 27 日 頒 布 ,自 頒 布日 起 30 日 後施行。
大陸的《境內外資銀行外 債 管理 辦 法》 共 有 16 條 , 它 的法 源 基 礎 為
《外 匯 管理 條例 》、《外資金融機構管理 條例 》 (2006 年 被 《外資銀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