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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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資產 負 債 計入外 匯 資產 負 債表 中進行總 體 考 核 。
( 四 ) 銀行發行大 額 可 轉 讓存款 證應當 報 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 審 批 ,由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 核 定規模 和 入 市條 件 。
(五) 非 居 民 資金 匯 往 離 岸 帳戶和 離 岸 帳戶 資金 匯 往境外 帳戶 ,以及 離 岸
帳戶 間之資金可以自由進出 ; 惟 離 岸 帳戶和 在岸 帳戶 間之資金往
來 ,在岸行之 匯 入、 匯 出應當 嚴格 審 查 有 效 商業 單 據 和 有 效 憑 證,
並 且 按 照 《國 際 收支 統 計 申報 辦 法》進行 申報 。
(六) 經營境內外 銷 樓宇 的境內發展商,經當地外 匯 局 批准 可以在 離 岸業
務 部 開立專 用帳戶 ,業務 結 束 則 取消 帳戶 。
(七) 銀行 違 反 《 離 岸銀行業務管理 辦 法》之規定時,由國 家 外 匯 管理局
依 據其《外 匯 管理 條例 》之規定進行 處 罰 ,構成 犯罪 者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責 任。
三、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管理辦法
中國大陸的《境外金融機構投資入 批准 之後, 再 由銀監會於 股 中資金融機構管理 2003 年 12 月 8 日 以 2003 第 6
法》由銀監
辦
會 制 訂,經國務院
月
31
號 令 發 布 並自
如下
外國金融機構,國
)
際
( 一 : 境外金融機構的定 2003 年 12 義 : 包括國 日 起 施行。 金融機構 全文共 和 21 條 ,其中 重 要的規定 際 金
融機構是 指 世 界 銀行及其 附屬 機構、其 他 政 府 間開發 性 金融機構及
中國銀監會認可的其 他 國 際 金融機構 ; 外國金融機構是 指 在外國 註
冊 成立的金融 控股公司 、商業銀行、證券 公司 、保險 公司 、 基 金及
中國銀行業監 督 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 他 外國金融機構。 香 港 、 澳 門
和 台灣地 區 的金融機構投資入 股 中資金融機構, 適 用 本 辦 法 ; 國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