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P. 77

69





                                 稱  為 「  國 際 金融業務     」 ,  但 是兩岸   都  習慣  「  境外金融    」  這種  非官   式
                                 的 稱 呼 。

                           ( 三 )  承作  部門  :  大陸的銀行業,         只 要是已承作外       匯  業務的分行,向外          匯
                                 管理局    申 請並   獲准  承  辦離  岸銀行業務,        都 可以成為承作        單位  。  換 句

                                 話  說 ,大陸的一      家  銀行可以有許多分行承            辦離   岸銀行業務。       但  是在
                                 台灣,    卻只  有總行    才  可以  得到   國  際 金融業務的許可,承作            部門   棣 屬

                                 在總行    底  下  , 稱  為  「 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     」  ( 其實  它 的  位階  類似  信 託
                                 部  ,是總行的一       級部門    ,而  不  是分行   性  質 ) 。 換 句  話 說 ,在台灣一     家

                                 銀行   只  有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這一         個 承作   部門  ,其   他  各地的分行,       充
                                 其 量 只 是 代 為 收 件 的 單位    。

                           ( 四 )  相對  稱  呼 : 大陸銀行業的各地分行            都  可以承作     離  岸銀行業務,而相
                                 對於   離  岸業務的其     他項目    則稱   為  「 在岸銀行業務       」  。台灣並    沒  有特

                                 別的相對中       文稱  呼  ,而是    習慣  用  英  文把   non-offshore banking  稱 為
                                 on-shore banking  或  domestic banking  ,而  把「  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     」 以

                                                               、
                                 外的其  domestic banking unit ( 他 部門  ,包括總行的  簡 稱  DBU) 處 、  室 ,以及國內各地的分行,  統
                                                            部
                                                                      。
                                 稱 為
                                                                          匯
                                                   大陸
                                                        只
                                                               「
                                                                 經國
                                                             許
                           (五)
                                 可以承
                                                 :
                                                               辦
                                                                      不容
                                                                 ,並
                                 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
                                                                                        辦
                                                          」
                                                                                                 則
                                                            承
                                                                       辦 。
                                 不論   是本國銀行  辦  的銀行  或 外資銀行  支  行  准 都 可 申 請承  家  外  許外資銀行承 管理局  批准  經營外 。台灣  匯  業
                           (六)   非 居 民 客 戶 的定    義 : 大陸所    稱 的 非 居 民 客 戶 ,是    指 在境外     (  含港澳臺  )
                                 的自然人、法人          (  含 在境外  註冊  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            )  、政  府  機構、
                                 國  際 組織及其     他 經  濟 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               海  外分  支 機構,    但
                                 不  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           代表  機構   和 辦  事 機構。而台灣       則  包括  「  境內
                                 金融同業     」 ,由於多了境內金融同業的對                 象  ,在台灣的銀行業有相
                                 當 長 的時間,     off-shore banking  的 功 能 只 發 揮 在 跨 行的   OBU  與  DBU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