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7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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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 為 「 國 際 金融業務 」 , 但 是兩岸 都 習慣 「 境外金融 」 這種 非官 式
的 稱 呼 。
( 三 ) 承作 部門 : 大陸的銀行業, 只 要是已承作外 匯 業務的分行,向外 匯
管理局 申 請並 獲准 承 辦離 岸銀行業務, 都 可以成為承作 單位 。 換 句
話 說 ,大陸的一 家 銀行可以有許多分行承 辦離 岸銀行業務。 但 是在
台灣, 卻只 有總行 才 可以 得到 國 際 金融業務的許可,承作 部門 棣 屬
在總行 底 下 , 稱 為 「 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 」 ( 其實 它 的 位階 類似 信 託
部 ,是總行的一 級部門 ,而 不 是分行 性 質 ) 。 換 句 話 說 ,在台灣一 家
銀行 只 有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這一 個 承作 部門 ,其 他 各地的分行, 充
其 量 只 是 代 為 收 件 的 單位 。
( 四 ) 相對 稱 呼 : 大陸銀行業的各地分行 都 可以承作 離 岸銀行業務,而相
對於 離 岸業務的其 他項目 則稱 為 「 在岸銀行業務 」 。台灣並 沒 有特
別的相對中 文稱 呼 ,而是 習慣 用 英 文把 non-offshore banking 稱 為
on-shore banking 或 domestic banking ,而 把「 國 際 金融業務分行 」 以
、
外的其 domestic banking unit ( 他 部門 ,包括總行的 簡 稱 DBU) 處 、 室 ,以及國內各地的分行, 統
部
。
稱 為
匯
大陸
只
「
經國
許
(五)
可以承
:
辦
不容
,並
務的中資銀行及其分
辦
」
則
承
辦 。
不論 是本國銀行 辦 的銀行 或 外資銀行 支 行 准 都 可 申 請承 家 外 許外資銀行承 管理局 批准 經營外 。台灣 匯 業
(六) 非 居 民 客 戶 的定 義 : 大陸所 稱 的 非 居 民 客 戶 ,是 指 在境外 ( 含港澳臺 )
的自然人、法人 ( 含 在境外 註冊 的中國境外投資企業 ) 、政 府 機構、
國 際 組織及其 他 經 濟 組織,包括中資金融機構的 海 外分 支 機構, 但
不 包括境內機構的境外 代表 機構 和 辦 事 機構。而台灣 則 包括 「 境內
金融同業 」 ,由於多了境內金融同業的對 象 ,在台灣的銀行業有相
當 長 的時間, off-shore banking 的 功 能 只 發 揮 在 跨 行的 OBU 與 DB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