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2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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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必 要 時 開發並運用風險量化 評估 的方法和 模 型 。
第十八條 法 律 法規、監管要 求 和其他要 求 的 識別 。
商 業銀行應建立並保持 識別 和 獲 取適 用法 律 法規、監管要 求 和
其他要 求 的程式,作為風險 識別 與 評估 、制 訂 控制目標和控制
方案的依據。
商 業銀行應及 時 更 新 法 律 法規、監管要 求 和其他要 求 的資 訊 ,
並 將 這些 資 訊傳 達 給相 關員工和其他風險 相 關方。
第十九條 內 部控制方案。
商 業銀行應制定 內 部控制方案,以控制 已 識別 的不可 接 受風
險。 內 部控制 措 施方案應 包 括 以下 內 容 :
(一)為實 現 對風險的控制 而 規定的 相 關職責與 許 可權。
(二)控制的策 略 、方法、資 源 需 求 和 時限 要 求 。
若涉及 到 組 織結 構、流程、 電腦 系統 等 方 面 的重大 變 更 ,應 考
慮 可 能產 生 的 新 風險。
第三節 內部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運行控制。
採
商
這些
策 劃 的控制
措 施 包 括 :
(一)控制 業銀行應確定需要 措 施 或 已 有的控制程式對 取 控制 措 施的業務和管理活動,依據所 活動 加 以控制。
1. 高 層 檢 查。 董 事會與 高 級管理 層 應要 求 下級部門及 時
報告經營管理情況和 特別 情況,以 檢 查 內 部控制的實
施 狀 況以及在實 現內 部控制目標方 面 的進展。 高 級管
理 層 應根據 檢 查情況提出 內 部控制 缺失 情況,督促職
能 管理部門 改 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