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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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傳 達 給適 用 崗 位的員工,指導員工實施風險控制 措 施;
(七)可為風險 相 關方所 獲 取 ,並 尋 求互 利 合 作;
(八)定期進行 評 審 ,確保其持 續 的 適 宜 性 和有 效性 。
第十三條 內 部控制目標。
商 業銀行應在 相 關職 能 和 層 次 上 建立並保持 內 部控制目標。 內
部控制目標應 符合內 部控制政策,並體 現 對持 續 改 進的要 求 。
在建立和 評 審內 部控制目標 時 ,應 考 慮 法 律 法規、監管要 求 和
其他要 求 ,以及 技術 、 財 務、經營和風險 相 關方 等 因 素 , 尤 其
應 考 慮 監管部門的 內 部控制指標要 求 。
內 部控制目標應可測量。有條 件時 ,目標應用指標予以量化。
第十四條 組 織結 構。
商 業銀行應建立分工 合 理、職責明確、報告關 係 清 晰 的組 織結
構,明確所有與風險和 內 部控制有關的部門、 崗 位、人員的職
責和 許 可權,並 形 成 檔 予以 傳 達 。 特別 應 考 慮 :
(一)建立 必 要的職責分 相 應的授權體系,實行統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權。 離 ,以及 橫 向與 縱 向 相互 監督制 約 關 係 。
(二)
、負債、
產
財
重要事項
等
(三)涉及資
自 決定。
位、不
(四)明確關 一個人獨 鍵 崗 位、 特 殊崗 務和人員 相 容崗 位及其控制要 變 動 均 不 得 由
求 。
(五)建立關 鍵 崗 位定期 或 不定期的人員 輪 換 和 強 制 休 假 制
度。
商 業銀行應設立負有 內 部控制體系建立、實施 特 殊 責任的 專 門
委員會 或 部門,明確其責任、 許 可權和報告 路 線 。
商 業銀行應設立全行系統 垂 直 管理、具有 充 分獨立 性 的 內 部 審
計部門。 內 部 審 計部門應 配 備具有 相 應資 質 和 能 力 的 審 計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