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3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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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傳 達 給適   用 崗 位的員工,指導員工實施風險控制                   措 施;
                                     (七)可為風險         相 關方所    獲 取 ,並   尋 求互  利 合 作;

                                     (八)定期進行         評 審 ,確保其持      續 的 適 宜 性 和有    效性  。
                           第十三條       內 部控制目標。

                                      商  業銀行應在     相  關職  能  和 層 次  上 建立並保持      內 部控制目標。        內
                                      部控制目標應       符合內    部控制政策,並體          現 對持  續 改 進的要    求 。

                                      在建立和     評 審內   部控制目標      時  ,應  考 慮 法  律 法規、監管要        求 和
                                      其他要    求  ,以及   技術  、  財 務、經營和風險         相 關方   等 因 素  , 尤 其

                                      應 考 慮 監管部門的       內 部控制指標要       求 。
                                      內 部控制目標應可測量。有條               件時  ,目標應用指標予以量化。

                           第十四條  組      織結  構。
                                      商  業銀行應建立分工         合  理、職責明確、報告關            係  清 晰 的組   織結

                                      構,明確所有與風險和             內 部控制有關的部門、           崗  位、人員的職
                                      責和  許 可權,並     形 成 檔 予以   傳 達 。 特別    應 考 慮 :

                                      (一)建立  必 要的職責分 相 應的授權體系,實行統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權。  離 ,以及  橫 向與  縱 向 相互  監督制  約 關 係 。
                                      (二)

                                                      、負債、
                                                   產
                                                               財
                                                                            重要事項
                                                                          等
                                      (三)涉及資
                                                     自 決定。

                                                                   位、不
                                      (四)明確關  一個人獨  鍵 崗 位、  特 殊崗  務和人員   相 容崗   位及其控制要  變  動  均  不  得  由
                                                                                             求 。
                                      (五)建立關        鍵  崗  位定期   或  不定期的人員       輪  換 和  強  制  休  假 制
                                            度。
                                      商  業銀行應設立負有         內  部控制體系建立、實施            特  殊 責任的    專 門
                                      委員會   或 部門,明確其責任、            許 可權和報告      路 線 。
                                      商  業銀行應設立全行系統            垂  直  管理、具有     充 分獨立    性 的  內 部 審

                                      計部門。     內  部  審  計部門應    配  備具有   相  應資  質  和 能  力  的  審  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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