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40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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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應有權 獲 得商 業銀行的所有經營、管理資 訊 ;應根據對轄
屬機構的風險 評 級 結 果 確定 審 計 頻 率,以及對機構和業務的 審
計 覆蓋 率,定期 或 不定期對 內 部控制的 健 全 性 和有 效性 實施 檢
查、 評價 ;應及 時 向 董 事會 或董 事會 審 計委員會提 交審 計報
告; 董 事會及 高 級管理 層 應保證 審 計報告中指出的 內 部控制的
缺失得到 及 時 糾 正整 改 ;總行 內 部 審 計負責人的 聘 任和解 聘 應
當經 董 事會 或 監事會同 意 。
第十五條 企 業 文 化。
商 業銀行應 培育 健 康 的 企 業 文 化,對 企 業 文 化的 內 涵 及其策
劃 、 滲 透 、 評估 與 改 進 做 出明確的規定。 特別 應向員工 傳 達 遵
守 法 律 法規和實施 內 部控制的重要 性 , 引 導員工 樹 立 合 規 意識
和風險 意識 ,提 高 員工職業 道德 水 準 ,規範員工職業行為。
第十六條 人 力 資 源 。
商 業銀行應完善人 力 資 源 政策和程式,確保與風險和 內 部控制
有關人員具備 業銀行應明確與風險和 相 應的 能 力 和 意識 。 適 任條 件 ,明確
內
部控制有關人員的
商
培訓
、
、工作經
相
方
關
有關
人員的
高 級管理人員 教育 勝 任。 必 須滿 歷 足 監管機構對 和 技 能等 高 級管理人員資 面 的要 求 ,以確保 求 。
質 的要
商 業銀行應制定並保持 培訓 計 畫 ,以確保 高 級管理 層 和全體員
工 能 夠 完成其承 擔 的 內 部控制方 面 的任務和職責。 培訓 計 畫 應
定期 評 審 ,並應 考 慮 不同 層 次 員工的職責、 能 力 和 文 化程度以
及所 面 臨 的風險。
商 業銀行應對員工 引 進、 退 出、選 拔 、 績 效 考 核 、 薪酬 、 福
利、 專 業 技術 職務管理 處罰等日 常人事管理 做 出 詳細 規定,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