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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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況,對資金        交  易 產品  的市場風險、       頭寸   市值  變  動進行即     時
                                        監控。

                           第六十五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資金            交 易  風險和市值的       內 部報告制度。有
                                        關資金業務風險和市值情況的報告應當定期、及                             時  向 董  事

                                        會、   高 級管理    層  和其他管理人員提供。            商  業銀行應當制定不
                                        同 層 次 和 種 類 的報告的發       送 範 圍 、程式和      頻 率。

                           第六十六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全           面 、 嚴密   的 壓力  測  試  程式,定期對       突 發
                                        的 小概   率事  件  ,  如 市場  價 格  發  生 劇烈  變 動,  或者   發 生  意 外的

                                        政 治  、經濟事     件  可 能造  成的  潛  在 損失  進行   模擬  和  估 計,以    評
                                        估 本行在    極端  不利情況下的        虧損  承受  能 力 。

                                        商 業銀行應當       將  壓力  測  試 的 結  果 作為制定市場風險應          急  處 理
                                        方案的重要依據,並定期對應                 急 處  理方案進行      審 查和測    試 ,

                                        不 斷 更 新 和完善應      急 處 理方案。
                           第六十七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對資金             交  易 員的  適 當的   約束  機制,對資金

                                        交 易 員實施有  易  員應當  效 管理。     易  員行為  準則   ,在職責     許  可權、
                                             交
                                                        嚴格遵守交
                                        資金
                                                                   止損
                                                            限額
                                                        交
                                                          易
                                        交 易 ,並
                                                                 易
                                                                            臺
                                                                               部門對前
                                                                   中
                                                                        和後
                                                                                          交
                                                                                            易
                                                                                               的反
                                        商
                           第六十八條        授  信額  度、各項 嚴守交  易 資 訊秘密  交  和 。    台  點  內  以  真  實的市場  臺  價  格  進行
                                          業銀行應當建立資金
                                        映 和監督機制。
                                        中  台 監控部門應當       核 對前   臺 交  易 的授權    交  易 限額  、 交  易 對 手
                                        的授   信額  度和   交 易價  格等   ,對   超 出授權範     圍內  的  交 易  應當及
                                        時 向有關部門報告。
                                        後 臺  結 算部門應當獨立地進行             交 易  結 算和付款,並根據資金
                                        交 易  員的  交  易記錄   ,在規定的       時 間  內 向 交  易 對  手 逐 筆  確 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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