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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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放 款 操 作人員應當對 操 作 性 風險負責。
(五) 高 級管理 層 應當對重大 貸 款 損失 承 擔相 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商 業銀行應當對 違 法、 違 規 造 成的授 信 風險和 損失 逐 筆 進行
責任 認 定,並 按 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 處 理。
第五十四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授 信 管理資 訊 系統,對授 信 全 過 程
進行持 續 監控,並確保提供 真 實的授 信 經營 狀 況和資 產品質
狀 況資 訊 ,對授 信 風險與 收益 情況進行 綜 合 評價 。
第五十五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 客戶 管理資 訊 系統,全 面 和 集 中 掌
握 客戶 的資 信 水 準 、經營 財 務 狀 況、 償 債 能 力 和 非財 務 因 素
等 資 訊 ,對 客戶 進行分 類 管理,對資 信 不 良 的借款人實施授
信禁入 。
第四章 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五十六條 商 業銀行資金業務 內 部控制的重 點 是:對資金業務 物件 和 產
品 實行統一授 信 ,實行 嚴格 的前後 臺 職責分 離 ,建立中 台 風
易
資金
止
險監控和管理制度,防 止 因 違 規 操 作和風險 交 識別 員從事 越 權 交 易 ,防 止 欺
損失
。
詐 行為,防
不 足 導 致 的重大
業銀行資金業務的組
商
第五十七條
易
營業務與代
離
、
離
位
,建立
崗
之
間的監督
業務分 的 原則 離 , 做 到 前 臺 交 織結 與後 構應當體 臺 結 算分 現 許 可權 自 等 級和職責分 客
、業務
離
作與風險監控分
操
制 約 機制。
第五十八條 商 業銀行應當根據分支機搆的經營管理 水 準 , 核 定各個分支
機搆的資金業務經營權 限 。
對分支機搆的資金業務應當定期進行 檢 查,對 異 常資金 交 易
和資金 變 動應當建立有 效 的預 警 和 處 理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