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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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放 款 操 作人員應當對        操 作 性 風險負責。
                                        (五)    高 級管理    層 應當對重大      貸 款 損失   承 擔相  應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        商 業銀行應當對        違 法、   違 規  造 成的授   信  風險和   損失   逐  筆 進行
                                        責任  認 定,並    按 規定對有關責任人進行             處 理。

                           第五十四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授              信  管理資   訊  系統,對授      信  全 過 程
                                        進行持    續  監控,並確保提供         真  實的授   信  經營  狀 況和資    產品質

                                        狀 況資   訊 ,對授    信 風險與   收益   情況進行     綜 合 評價   。
                           第五十五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完善的             客戶   管理資   訊  系統,全     面 和  集 中 掌

                                        握 客戶   的資  信  水  準 、經營   財  務  狀 況、  償 債  能 力 和  非財  務 因 素
                                        等 資  訊 ,對  客戶   進行分    類 管理,對資      信  不  良 的借款人實施授

                                        信禁入    。

                           第四章  資金業務的內部控制

                           第五十六條        商 業銀行資金業務         內  部控制的重      點  是:對資金業務        物件   和 產

                                        品 實行統一授       信  ,實行   嚴格  的前後    臺 職責分    離 ,建立中      台 風
                                                                        易
                                                                 資金
                                                               止
                                        險監控和管理制度,防  止 因 違 規 操 作和風險    交 識別  員從事  越 權 交  易 ,防   止 欺
                                                                                           損失
                                                                                               。
                                        詐 行為,防
                                                                           不 足 導 致 的重大
                                          業銀行資金業務的組
                                        商
                           第五十七條
                                                               易
                                                                                     營業務與代
                                        離
                                                                                 、
                                                                               離
                                                                                     位
                                                                            ,建立
                                                                                   崗
                                                                                        之
                                                                                          間的監督
                                        業務分 的  原則 離  ,  做  到  前  臺  交  織結  與後  構應當體 臺  結  算分  現  許  可權  自  等  級和職責分  客
                                                 、業務
                                                                          離
                                                          作與風險監控分
                                                        操
                                        制 約 機制。
                           第五十八條        商 業銀行應當根據分支機搆的經營管理                     水  準 , 核  定各個分支
                                        機搆的資金業務經營權            限 。
                                        對分支機搆的資金業務應當定期進行                    檢  查,對    異  常資金   交 易
                                        和資金    變 動應當建立有       效 的預   警 和 處 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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