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中國大陸銀行業監理及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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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條       商  業銀行應當      按 照規定進行會計         核  算和業務    記錄   ,建立完整的
                                 會計、統計和業務          檔  案,  妥  善保管,確保       原 始記錄    、 合  同 契  約

                                 和各   種 資 料 的 真 實、完整。
                      第二十一條         商 業銀行應當建立有          效 的應   急 預案,並定期進行測            試 。在  意

                                   外事   件或   緊急  情況發    生 時 ,應   按  照應  急  預案及   時 做 出應   急  處
                                   置 ,以預防      或減少   可 能造   成的  損失   ,確保業務持       續 開展。

                      第二十二條         商 業銀行應當設立獨立的法              律 事務部門     或 崗  位,統一管理各
                                   類  授權、授     信  的法  律  事務,制定和       審 查法  律  文  本,對   新 業務

                                   的 推 出進行法      律 論 證,確保各項業務的           合 法和有    效 。
                      第二十三條         商 業銀行應當實       現  業務  操  作和管理的      電子  化,促進各項業務

                                   的 電子   資 料處   理系統的整      合 , 做 到 業務資    料 的 集 中 處 理。
                      第二十四條         商 業銀行應當實       現  經營管理的資       訊  化,建立     貫穿  各級機構、

                                   覆蓋   各個業務領      域  的資  料 庫和管理資       訊  系統,   做 到 及  時 、  準
                                   確提供經營管理所需要的各                種 資  料 ,並及   時  、  真 實、  準 確地

                                   向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報                 送  監管報表資      料  和對外   披 露  資
                                   訊 。

                                    商
                                                           的資
                                                         效
                                                                     流和
                      第二十五條
                                                                 瞭
                                   會、監事會、
                                                                                          況,
                                                                   關的員工,各個部門和員工
                                                   均
                                                               給相
                                                            遞
                                                          傳
                                   確保  業銀行應當建立有  一項資  高  級管理 能  夠  層  及  時 訊交  解本行的經營和風險  回  饋  機制,確保  狀  董  事
                                        每
                                                 訊
                                   的有關資     訊 均 能 夠順暢     回 饋 。
                      第二十六條         商 業銀行的業務部門應當對各項業務經營                     狀  況進行經常      性檢
                                   查,及    時 發 現內   部控制    存 在的  問 題 ,並   迅速   予以  糾 正。
                      第二十七條         商 業銀行的     內 部 審  計部門應當有權         獲 得商  業銀行的所有經營
                                   資  訊 和管理資     訊 ,並對各個部門、           崗 位和各項業務實施全           面
                                   的監督和     評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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